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_三峡后续工作规划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41: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三峡后续工作规划”。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银监会、三峡办: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6日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保障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任务如期完成和规划目标全面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实行稽察制度。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包括: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稽察,对管理效能进行。

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效及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评价。第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坚持统一领导、规范管理,全面稽察、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稽察司承担。

第五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遵循三峡后续工作管理体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县(市、区)全面自查、省(直辖市)、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开展综合稽察、专项稽察和专题稽察。

第六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应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举报受理制度、信息动态管理制度,以促进稽察工作常态化、动态化、信息化。

第七条 稽察工作专项经费在三峡后续工作实施管理费中安排,年度稽察工作经费按年度稽察工作任务确定。

二、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制订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

(三)审批稽察实施方案;

(四)组建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三峡后续工作绩效评价;

(六)督导稽察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三峡后续工作涉及的有关省(直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按规定要求逐级报告监督检查和有关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三峡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报送监督检查和有关重大事项等情况;参与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相关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稽察组应按照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批准的稽察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稽察工作。稽察组成员可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银监会等部门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可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稽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熟悉与稽察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没有受到过党纪、政纪等相关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与被稽察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六)经过专门培训;

(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三、稽察内容第十二条 稽察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第十三条 稽察项目建设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法规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等情况。

(一)稽察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核查政策性补助项目落实情况;检查科研项目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履行合同情况;检查其他费用类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二)稽察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三)稽察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分析进度差异;

(四)稽察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

(五)稽察项目验收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稽察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 稽察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稽察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稽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三)稽察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稽察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稽察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十五条 评价三峡后续工作实施成效。

(一)对项目法人(实施单位)、县(市、区)政府的管理效能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项目的建设成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重大政策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稽察以前年度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稽察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结合投资结构和工程重要性等因素,制定年度稽察计划,下达稽察通知书,派出稽察组。

稽察组按照年度稽察计划和项目有关情况,制定稽察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现场稽察;现场稽察结束后,与被稽察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交换意见、通报现场稽察情况,编写稽察工作底稿,向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第十八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一般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就有关建设程序、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说明,获取有关文件、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对发现的问题可进行延伸稽察。

第十九条 自查、监督检查、稽察的范围与抽样比例:

(一)有关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实施项目进行全面自查;

(二)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在县(市、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类别、实施情况,可采取抽样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数量抽样比例不低于30%、且抽查项目的专项补助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在县(市、区)自查和省(直辖市)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抽样稽察,具体抽样比例视情况确定。

五、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条 现场稽察工作完成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工作底稿和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稽察工作概况;

(二)被稽察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情况;

(五)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六)项目实施成效、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七)项目管理效能综合评价;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稽察结论与处理建议;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对稽察报告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稽察报告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稽察发现问题严重及影响范围广的,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对稽察报告揭示的问题,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书,有关省(直辖市)、部门应督促稽察问题的整改落实,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根据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六、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依据本办法开展稽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四条 稽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稽察培训;

(二)对现场稽察工作提出建议;

(三)参与稽察问题与处理建议的讨论;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报表、帐簿、凭证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弄虚作假;

(二)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受到保护。

七、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相关规定,对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贡献的稽察人员,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违反稽察工作相关规定,丧失原则、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编造虚假信息等行为,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县(市、区)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业绩突出、绩效评价优秀、配合稽察工作得力的,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给予通报表扬。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视情节轻重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

(四)撤销项目收回资金;

重大处理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对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三峡后续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下载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