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
摘 要
2006年《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建立了村镇银行进军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今年来,村镇银行的成立为我国农村地区产业经济层次化发展、破除农村资金链断裂、防止农村地区贷款资金外流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伴随着村镇银行的运营,其自身的信贷风险也悄然滋生。
村镇银行借款人、国家政府、村镇银行自身均是信贷风险产生的责任主体:“三农”自身的特殊性、政府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村镇银行风险内控机制的缺失,构成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指数居高不下的成因要素。
美国社区银行成熟的立法监管机制、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完备的信用机制及灵活的还款方式,给我国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带来了有效的借鉴。
对村镇银行信贷风险进行防范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从立法层面制定我国《村镇银行法》及作出具体细则性规定是其根本解决之道;在政府外部监管层面,要完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构建、创新农户抵押担保新模式以及完善“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相关法律规制;最后,在村镇银行内部监管层面上,注重信贷风险内控机制及相关激励机制的建立,同时要注重村镇银行核心资本可持续发展规制的构建。
关键词:村镇银行,信贷风险,法律对策
引 言
一、选题的意义
近年来,村镇银行作为“草根金融”的代表,其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的“输血”功能。但是,伴随着村镇银行的发展,其信贷风险问题突出。因而,对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进行研究,剖析其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治理经验,探寻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建立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解决方案,但在健全全国征信体制、建立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本文力图在学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上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探索应对之策,为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建言献策。
二、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本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均在本文的第四个部分,即我国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部分。在本文第一、二、三部分的基础上,着重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具体分析信贷风险的相关防范措施。这不仅是重点,更是一个难点。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本文政府外部监管部分。我国政府在村镇银行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政策杠杆作用,但是,近年来的相关监管规定抑或规定模糊,抑或操作性不强,给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带来了一定的阻碍。本文结合现实实践中对相关政策的深入分析,剖析出对本文写作有用的部分,这或许是一个创新点。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基于村镇银行产生的信贷风险,本文将在第一部分阐述村镇银行及其信贷风险的基本理论,接着介绍其信贷风险产生的相关法律原因,基于第三板块美国社区银行及孟加拉格莱珉银行成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第四部分主要深入探究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这是本文的大致思路。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对我国村镇银行的相关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村镇银行的内涵特征及性质,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内涵和特征,以及有关立法现状的分析。这在全文是个引子的作用,为下文的论述做铺垫。
第二部分,我国村镇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法律原因分析。主要包括“三农”自身、政府法律监管机制、村镇银行内部监管机制三个角度来分析。
第三部分,国外银行成功治理的经验借鉴。主要包括美国社区银行以及孟加拉格莱珉银行两个部分。
第四部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之建立。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完善的村镇银行立法机制、完善政府法律监管机制以及建立村镇银行内控监管机制等三个方面。
在文章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在论文的论述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文件、政府政策性报告、网络资料及学者著作、论文等资料。这些资料是我论文写作的基础,对论文的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调查法。调查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笔者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通过对无为徽银村镇银行的相关经营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出其在信贷风险防范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找准方向。
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
一、概述
(一)村镇银行的内涵及特征
自建国以来,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地发挥着农村金融的“输血”功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问题。截止2012年末,全国共有农村商业银行337家、农村合作银行147家、农村信用社1927家。2012年末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资产规模占全银行资产规模近15.6%,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仅有2%的差距。而2007年末,中国银监会又创新出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衍生品:村镇银行。自成立至今,村镇银行正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稳健发展的新兴力量。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出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为拓宽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基础。2007年3月,首批村镇银行在国内6个首批试点省诞生,至2013年10月,第1000家村镇银行诞生于甘肃永登。村镇银行作为“草根银行”,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务。
1、村镇银行的内涵
2007年中国银监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村镇银行”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该《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1。
2、村镇银行的特征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及相关条例等规定,村镇银行应有如下几方面特征:
(1)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且小型的第一法人机构。《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该条款着重从责任承担、结构模型等角度阐述了村镇银行为独立的第一法人机构。而《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3。由此,村镇银行可以被我们定义为“小型”金融机构。
(2)村镇银行是金融机构合作的产物。正规商业化金融对于小农经济是不可能对等的,只有合作金融才能解决小农经济出现的困境4。据此,《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5。该款规定是村镇银行设立的必要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设立的主发起行,是金融组织合作的有力体现,更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贺信要求。
(3)公司治理结构灵活。如上所述,村镇银行是独立且小型的第 12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 3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4 李建英: 《转轨期农村金融新体系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5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一法人机构,较于其他正规化商业银行,其注册资本、机构规模较小,依据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6。该条规定表明,村镇银行治理结构在以《公司法》为依据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规模来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以科学运行的原则提高决策及经营效率。
(4)村镇银行的政策性杠杆机制灵活。村镇银行是消除农村金融空白、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新型金融载体,但因农村金融的弱质性及脆弱性,国家政策性金融杠杆不得不贯穿村镇银行运营的全过程。我国村镇银行的政策性杠杆机制较为灵活,尤其是对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规制上体现得较为明显:2007年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开启了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但结合当时农村金融波动性较大等现状,国家给予了民间资本较严格的持股比例限制,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健全发展,国家对金融垄断体制进行了制度化的改革,逐步解除了民间资本“戴着枷锁跳舞”的困境,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随后,2012年5月26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6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1条 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展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扩股比例由20%降低至15%。至此,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得到了合法化的依据,灵活的政策性杠杆机制使得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向着金融公平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村镇银行的性质分析
众多学者对于村镇银行的性质界定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村镇银行更是一种特殊的商业银行。
1、村镇银行是种商业银行。
从立法渊源上看,村镇银行相关法律法规是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因此,村镇银行运营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与一般的商业银行相同。《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7。因此,村镇银行的经营原则与商业银行追求效应性的经营原则相同,而其相关的经营范围与商业银行相比亦并无二致。此外,通观相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在设立条件、存款准备金要求、资产互债事项等规定上基本一致。由此可见,村镇银行本质上是种商业性银行。
2、村镇银行是种特殊的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具有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该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首先,村镇银行的经营地域有着严格的限制,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村镇银行只能在地域范围内经营,不能跨地域吸收存贷款,这与商业银行地域互通的经营现状不同;其次,村镇 7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 银行注册资本较商业银行低,其注册资本的最低下限是一般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下线的1/100。村镇银行的“低门槛”准入原则契合农村金融市场资本总额低、资本供求关系失衡等现状,通过较低准入,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链的良性循环运行。
(三)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界定及其特征
由上可知,村镇银行是种特殊的商业银行,自其2007年运营以来,村镇银行不断地向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然而,农业“靠天收”的自然风险、抵押权客体的有限性都导致了村镇银行信用风险的集中,尤其是信贷风险表现得更为突出,信贷风险一旦产生,便会发生较大的现实违约,重则使村镇银行的整套运营体系陷入瘫痪状态。因此,加强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1、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界定
村镇银行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一样,参与市场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具有高风险性。其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环境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六种分类。其中,操作风险属于村镇银行可控制性风险,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来化解该内生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属于管理型风险,该风险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政策制定来规避,而市场风险更可以通过浮动利率、新金融产品来抵制相关不利的影响,环境风险更会被定义为一种自然风险,无规则可循,只能通过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把自然损害降至最低。而由于贷前的风险逆向选择,唯有信用风险是村镇银行运营中最棘手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相关文件中所述:银行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面临许多风险,而信用风险是最直接、最主要的风险,与其他风险相比更具有不可控性8。
银行信用风险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信用风险是基于信用证、票据、期货等新型金融服务的背景下产生的,是指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总和。该不确定因素主要包括投资失败、破产、重组等动态化因素,使得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诱因扩大到可能性层面,包括实际违约损害价值以及预期违约评估价值。而狭义的信用风险是广义信用风险的缩小解释,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而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具体则指信贷风险。由于村镇银行目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其经营的金融业务有所扩展,但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仍以传统意义上的信贷风险为主。因此,笔者把村镇银行的信用风险焦集于信贷风险范围内。
2、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特征
(1)预期度低。村镇银行以“支农、惠农”为经营理念而设立的,农户人数占村镇银行借款人总数的比例较高,农户借款额占村镇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较大,来自农户的信贷风险预期评估值是影响村镇银行信贷风险总预期值的重要指标之一。而农业经济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等特征,生产过程复杂,再加之自然风险之不可抗性,导致农业借款人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较弱,信贷风险的偶发性因素较大。该偶发性导致了村镇银行对信贷风险的预期度较低。BIS, Princip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terest rate risk, Basel Committee Publications,No.29,1997(2)信贷风险趋同。由于农村群众综合素质不高、农业自然资源及技术资源有限等因素,使得农业经济品牌创新力度较低,大部分农村居民在农业品种选择上趋同,农业品种随即呈现片状生产模式。因此,市场经济发挥杠杆作用之后,农业产品价格会进入衰退期,从而导致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同时、同种类地产生,信贷风险趋同性突出。
(四)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立法现状
自2006年至今,以村镇银行为研究对象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十几部,从而初步构成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法制体系。
其中,《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涉及信贷风险的内容较多,但有些条款内容不全面,有些条款多为原则性的指导规定,缺乏一定的细则性规范,操作性不强。具体分析如下:
1、有些规定不全面。
要抵御信贷风险,就要将自身资产的风险系数降至最低。如《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其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9。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对银行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的资产总额10。把风险加权数引入到资产总额的计算中来,则使资产风险的预测更为客观,从而亦增强了对信贷风险的自身抵御能力。然 9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MgMuPbf0kx0-Wenyp6L9gWfTChU_4yoTSCOIE__c-A7qrKnkxnmW9tOEtG3Y6jLA,2014年1月访问 10而,对境内入股村镇银行的金融机构而言,《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并未规定其入股资金的风险系数,境内金融机构面对信贷风险的自身资本抵御能力受到质疑。因此,要及时填补入股村镇银行的境内金融机构关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规定的空白。
2、有些规则未转化为深入性细则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以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11。而自2007年该规定出台以来至今,并未出台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细化村镇银行风险防范的内控制度,故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由于村镇银行是种新生力量,其信贷风险防范的相关法律规制缺乏一定的缺失,相关学者的研究内容较为分散。故笔者在综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成因及完善措施提出几点思考。
2、村镇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成因分析
(一)实例考察:无为县徽银村镇银行的个案探悉
无为县徽银村镇银行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2010年8月8日开业,注册资本1亿元,由徽商银行以40%的持股比例发起设立,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共8家。以“贴近村镇,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支农、支小、支微”为经营理念,2013年12月18日,高沟镇支行作为第三家营业网点宣布开业。至目前,无为县徽银村镇银行的资产规模、11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43条 负债规模、存款余额、人均利润等多项经营指标在安徽省40家村镇银行银行中排第一。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自成立以来,在信贷风险的防范上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出符合农村实际生产情况的担保体系,使得信贷风险系数有所降低;二是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周期性等特征合理地规定贷款周期,增强了当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三是简化贷款手续、创新贷款方式,提升了保证人的安全系数。
具体而言,无为徽银村镇银行主要采取了以下亮点措施: 首先,无为徽银村镇银行针对无为县地域生产特色创新出“茂林通”等金融产品,从而为无为县群众提供了一个新型的融资平台和融资渠道。该金融产品的特色是把单一的房屋抵押转化为多品种多角度的担保方式,即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或依法有处分权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而发放贷款,实属林权抵押贷款。该金融产品亦是贷款担保的一种创新,通过创新抵押权客体,加强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作为债权人的村镇银行可就抵押权客体的价值优先受偿。该举措是信贷风险防范的有力体现,给无为徽银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带来了较大裨益。
其次,对于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的贷款期限,无为徽银村镇银行采取了不同的规定。如“茂林通”贷款期限长至10年,而“领航通船舶”贷款期限长至2年,“农贷通”贷款期限长至6—18个月。该差异性的贷款期限规定主要依据于无为县不同种类产品收益周期的差异性而产生的,使得农户、个体经营户及中小企业的还贷行为在其收益周期内完成,从而保证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信贷风险的规避。
再次,无为徽银村镇银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农户联保是村镇银行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的典型方式,是指5到10户农户组成农户联保小组,当借款人逾期不能完成还款任务时,联保小组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对此,无为会银村镇银行将农户联保小组人数规定为不少于3人,这种做法既使得农户联保担保方式得到农户的积极参与,又便于村镇银行发放贷款,更大程度上发挥着农户联保作用,从而使得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得到一定的遏制。
从徽银村镇银行运营情况来看,其信贷风险风范能力还有些不足,主要体现在:
首先,徽银村镇银行没有形成成熟的品牌效应,公信力不足。由于该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机制运营上沿袭了一般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因此,大多数农户对其性质定位没有达成清晰的认识,其信誉积累薄弱,降低了自身抵御信贷风险的能力。
其次,徽银村镇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的授信评级机制。虽然近年来,徽银村镇银行在金融产品品种和服务上有所创新,但其并没有将具体的创新措施上升为内部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同时,在采用农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在农户的授信额度内,徽银村镇银行并没有针对相关联保户的信用级别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授信评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信贷风险的产生。
由于基于相同的“支农”宗旨而产生,无为徽银村镇银行与全国其他村镇银行在经营原则、股权结构安排上极为相似。因此,无为徽银村镇银行在信贷风险防范上存在的不足更具有普遍性。笔者认为,只有深究信贷风险背后的成因,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信贷风险防范的相关措施。
(二)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存在的成因分析
同一般商业银行一样,村镇银行的风险与经营同在,而信贷风险表现得更为明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借款合同的借贷双方,村镇银行的“草根性”,农户、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均构成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致成因素。自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政府对于新金融形态的村镇银行在成立、经营等不同阶段均做了强制性的规定,缺乏了诱致性的政策倾向。政府相关的金融政策、财政政策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带来的摩擦成本,但却没有提高农村金融效率,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贷风险系数。因此,笔者认为,借款人自身、村镇银行自身及国家政府均成为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责任主体,本文即从责任主体的角度来归纳出我国村镇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三农”自身层面
(1)农业生产相对成本高、收益低。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接轨,不但服务业、工业,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亦放宽了准入标准。物价的上涨、高科技的投入、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均使得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上涨。相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中国的农产品生产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科技含量有待提高,交换价值较低。再加之,农业生产的周期性较长,遇到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力的几率较大。因此,农产品的低收益率客观上降低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加大了信贷风险的产生。
(2)农户、个体经营户的文化素养不高、信用意识淡薄、诚信指数不高。由于《担保法》只对抵押人的抵押权客体作了禁止性和列举式规定,农户及个体经营户的可抵押标的物的种类较少。基于此,村镇银行开办了无抵押贷款业务,通过对借款人授信而发放贷款,这对于农户、个体经营户的信用额度要求较高。
2013年是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年,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教育机制使我国城乡居民获得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更向教育公平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如上图所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受教育现状较为严峻,我国农户、个体经营户的文化综合水平有限,诚信意识较低,从而助长了信贷风险的发生。
(3)农村中小企业的不足
随着新农村改革政策的推进,农村中小企业近些年来异军突起,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优化配置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大部分中小企业成点状成长,在区域范围内并未能形成有效的产业链,一旦遇到信贷风险,同类企业间的互动力较差;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内部并未形成有效的风险内控机制,其风险预警体系尚未成熟,一般都是信贷风险产生之后的事后处理机制,这便大大加强了信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2、国家政府外部层面(1)立法机制不完善
①抵押权的行使受限。抵押关系是借款合同的从法律关系,是促进债权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对抵押权做出相关规定的立法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一百八十条只对抵押权的客体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我国抵押权客体只被收缩到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几种具体类别上,如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资料设备、以特定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知,涉农的抵押权标的物的种类较少。再之,对于禁止性抵押权客体的规定中,《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如自留山、自留地、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据此,农户的抵押权权限受到了立法的限制,大部分农户转向了无抵押担保,其较低的还款预期性加剧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产生。
②抵押权行使程序复杂。该程序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规定上。虽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行使作出了肯定性的规定,但其具体实现程序较为复杂,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乡村企业集体土地只有依序经过征地、转为国有、划拨等行政手段之后才能获得抵押物的处分权。该抵押壁垒的人为设置,使得村镇银行抵押权实现受阻,不利于信贷风险的防范。
③信息披露的立法规制模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是基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意旨而产生,该《办法》是通过公开村镇银行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从而达到有效地进行风险提示及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产生的目的。但该《办法》中有些规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如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12。该弹性规定对于“确有困难”并未作出相关细则性规定,这很可能构成一些村镇银行逃避信息披露的漏洞,降低了风险提示的机率,隐瞒了已存在的问题。
(2)监管体制的不完善
基于国情现状,我国政府在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运营过程中发挥着监管杠杆作用。但由于村镇银行动态化成长,政府相关监管机制制度壁垒性及滞后性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产生:
①有关“民间资本”监管规定下的隐患
2006年,政府基于保障村镇银行资本稳定运营的初衷,在《意见》中对入股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作了较高的壁垒性制度设置。随着民间资本的成熟发展及村镇银行的稳健运营,2010年的“新36条”及2012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逐步作出了民间资本可控股村镇银行的规定。
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是“产融结合理论”下的实践创新,该监管规定打破了国家金融垄断体制的壁垒性设置,为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的公平化发展提供了阳光化的出路:一方面强化了集团企业内部资 12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30条 金的集约化管理,另一方面亦降低了村镇银行的融资成本。但同时也埋下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隐患:
首先,大部分的民间资本来自于民营企业的金融资产,由于民营企业缺乏国家控股的坚强资本后盾以及自身“逐利性”特征,均加强了自身在金融市场运营中的风险系数。民间资本若控股村镇银行,其自身的风险则会转嫁于村镇银行,使村镇银行抵御信贷风险的能力减弱;其次,关联交易是金融市场必要的防范事项之一,民营企业的家族化管理模式易出现违法关联贷款之弊端,若引入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监管机制,则会导致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严重影响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化发展。
②有关“贷款数额”监管规定的弊端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村镇银行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13,该规定的本意是防止村镇银行贷款数额的集中、降低村镇银行的风险系数及风险成本。然而,政府并没有从授信收益与风险成本的比例角度来综合考虑信贷风险的预期值,而是仅仅通过设置绝对的贷款数额壁垒来达到防范信贷风险发生的目的是不现实的。该绝对的贷款数额壁垒的设置,会使村镇银行丧失大批的优良客户,这无助于村镇银行派生资本的有效积累,在一定程度上使村镇银行丧失了抵御信贷风险的能力。
3、村镇银行内部层面
(1)风险控制管理体制不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是村镇银行 13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41条 防范信贷风险产生的智囊团,《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有些村镇银行便自主创建风险内控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化指引,村镇银行风险内控机制的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制成统一的体系,大部分村镇银行套用一般性商业银行的相关机制。一方面这将会导致村镇银行内控机制的“水土不服”;另一方面将会削弱村镇银行对于信贷风险的抑制功能。
(2)风险控制软实力薄弱。村镇银行秉承“支农”、“惠农”经营理念,其地理位置一般居于县(市)、乡(镇)区域,故在人才引进上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其招聘的一些员工综合业务水平较低、风险评估能力较弱;再之,由于员工数量的有限性,其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后跟踪管理等分部工作还很不到位,极易促进道德风险的产生14。
(3)风险控制硬实力不足。今年来我国居民闲置资金有限,再加之地域经营的局限性使得作为“草根金融”代表的村镇银行至目前为止尚未产生有效的品牌效应,银行的自身资本有限;而另一方面,村镇银行作为特殊的商业银行,其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目的。为此,村镇银行具有在授信额度内发放最大数额贷款的动机。这便导致了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不对称性,使得内部周转资金数额变小,这将严重阻碍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营,很容易导致信贷风险的产生。
三、他国信贷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之借鉴高凌云、刘钟钦: “对村镇银行信用风险防范的思考”,《财政与金融》2008年第5期,第3页 由于我国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其内部经营机制、政府外部监管机制尚未成熟,对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控制力较弱。并且农村金融融资难是我国要长期面临的困境。故借鉴他国在解决有关问题上的成功经验,确有必要。
美国属于发达国家,其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的体制机制较为完善,“支农”性金融代表的社区银行在借款人有关规定、政府监管、社区银行内控机制上规定得较为详细;而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全球范围内村镇银行建立的引领者,虽然其体制机制没有美国规定得完善,但在“支贫”的实践中考虑得比较到位。再者,这两者在经营对象、经营宗旨上与我国村镇银行趋同,具有借鉴的可行性。因此,笔者以美国社区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为典型例证,通过分析它们在信贷风险防范上的成功因素,以供我国村镇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法律机制中获得有利的借鉴。
(一)美国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是指由地方自主设立和运营,资产规模在十亿美元以下,独立的小型商业银行15。至2011年,美国大约共有7000家社区银行,50000个营业网点,其中西部地区占9.2%,东北地区占10.6%,西南地区占16.2%,中西地区占19.5%,东南地区占20.1%,中北地区占24.4%。其经营的成功要素包括:
1、美国社区银行国家政府外部层面
(1)立法机制成熟。在金融立法层面,美国是世界上金融法律 15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pVjUMQzsidm4yICd5KlIOXknLlWEdHuH8kPcMz3zqVxpFUdxi0uFa6Io8IPK1_ocqvh6-63WMjTPfUhjcLre2q,2014年1月访问 法规较为成熟的国家。自1863年通过国民银行法案以来,美国陆续对信贷风险涉及的具体层面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制。构成了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体、社区银行内部监管为基础、行业自律组织的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机制16。
(2)监管机制完备。根据美国特殊的政权组成形式,美国社区银行的政府监管采用联邦和州共管的模式,如联邦社区银行受到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美国联邦储银行、州政府及美国货币监理署的双重监管。这一监管机制构成了美国社区银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贷风险防范的监管网络体系,使得监管机制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及时有效地阻止社区银行信贷风险的发生。
此外,针对于不同的社区银行运营规模,美国政府实施了差别化、有针对化得监管,该差别化主要体现在监管周期、风险评估内容等方面。如:大规模社区银行与较小规模社区银行监管周期差距可长达六个月,而在风险评价内容方面,较小规模社区银行可免于风险数量、风险管理质量这两项评价内容。如此差异化监管,避免了监管资源的浪费,提高了社区银行信贷风险监管的效率。
再者,美国社区银行政府监管机制的另一大创新便是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低门槛”的跨入使得个人持股比例较高,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与社区银行的利益趋同,因而加强了社区银行资本所有者对社区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意识。
2、美国社区银行内部层面【美】本.伯南克,石弦译:《美国社区银行及其监管》,载《The Banker》 在完备的金融法规指导之下,社区银行摒弃了惯用的套用模式,发挥了金融机构运营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如下:
(1)实现差别化利率,建立与借款人信用额度对等的利率方案。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是信贷风险产生的诱导性因素之一,因此,社区银行自主定价存贷款利率,并且针对不同信用额度的借款人群体实现不同的利率定价。该措施能够促使借款人自觉地履行还款约定,进一步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更进一步有效预防信贷风险的产生。
(2)实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贴近实际。社区银行与借款人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化的互助合作。如:社区银行的工作人员与客户长期保持着培训、开会等沟通方式,为客户提供了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从而打通了社区银行部分贷款人信用额度较低的薄弱环节,保证了资产的良性循环。
(二)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对农村金融进行融资的实践先行者是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创办人尤努斯教授,1976年尤努斯教授在乔布拉村以27美元的微额融资开启了给“真正的穷人”以小额贷款的实验项目。1983年,格莱珉银行诞生。格莱珉银行采用分层管理模式:总行下设各地分行,每个分行下有10—15个支行,每个支行下设120—150个乡村中心,每个乡村中心是以6个借款小组为单位组成,每个借款小组由至少5个相同经济背景的借款人自愿组成17。该银行的经营模式称之为GB模式,GB制度是基于防范信贷风险角度而设计出来的,在该经营模式的指 17 嵇正龙: “我国村镇银行与孟加拉乡村银行比较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9期,第2页 引下,截止2011年末,格莱珉银行下设2565个分行,覆盖81380个村庄成立,累计贷款7030亿塔卡。追究该银行运营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借款人信用额度较高。格莱珉银行的借款人大部分是没有土地或者有较少土地的“真正的穷人”,他们拥有的可抵押财产较少,因此格莱珉银行实行的是无抵押联保机制。该还款机制消除了银行对于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顾虑,因为无抵押联保实行的是累计信用计算制,按约还款是保证下次得到借款的唯一途径。正如尤努斯教授所言:“每一个贷款者都是诚实的,在贷出者与借贷者之间没司法工具18。”
另外,GB模式下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要接受相关培训并要通过相关考试,只有顺利通过考试者才有资格获得贷款。该模式下的借款人基本知识水平较高、风险意识较强,能够真正有效经营申请到的每一笔贷款,有效地消除了潜在的信贷风险。
第二,还款方式灵活。格莱珉银行成立之初设立的是每日还款并于一年内还清的规则,该规则下的还款效率较低。随后,该银行创新出每周分期还款方式,并将每笔贷款的5%存在小组基金里。该还款方式较为灵活,一方面,分期还款方式保证了还款效率,另一方面,存入小组基金的5%贷款相当于救济准备金,用于救济紧急情势下的借款人,从而能有效地平衡信贷风险的发生。【孟】穆罕默德.尤努斯,吴士宏译:《穷人的银行家》,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