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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上组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促进农村清洁生产,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农村经济与农业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农村生产和农业生产环境的清洁,农民生态意识的提高,结合我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乡村清洁工程是指农村生活环境的净化,农业生产的清洁和农民生态意识的提高,其实质是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生态文明意识,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二条:乡村清洁工程实施的目的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解决农业经济增长和农业环境的矛盾,树立农民的科学发展观,依靠广大农民的力量,以较少的投入,最佳的资源配置,最佳的农业污染控制技术,实现最佳的生产效益,达到农村经济与农业环境的同步发展。
第三条:凡在本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及相关的管理、加工、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程的组织与实施,负责乡村清洁工程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面推广和实施生态农业标准化与栽培模式、推广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稻鸭共生”技术“猪一沼一稻(菜、果)技术、秸杜还田与综合利用技术,禁止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杆。
第六条:农田中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普及病虫丰物理防治技术与生物防治技术相结合的科学防治方法,减少农药使用批次与数量。
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倡使用可降解、易回收的农物,对不易降解的残膜,生产者应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应集中倒入垃圾回收箱,严禁乱丢乱弃。
第八条:禁止在基本农田内随意倾倒、弃置堆入有潜在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在其他农业用地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九条:畜禽养殖物应当采取沼气发醇、堆肥处理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禁止未经处理随意排放。
第十条:农村生活垃圾建立“分类回收、集中处理”制度,对可以降解的谷物、谷壳等生活垃圾应采取堆肥处理或进入沼气池;对不可降解的垃圾如玻璃等采用集中回收;对有害垃圾则集中回收处理。
第十一条:对农村生活污水要因地制宜采用沼气池处理技术、厌氧发醇技术和人工地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鼓励农民进行有组织的业余文体活动。
第十三条:定期对农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树文明新风教育。
第十四条: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新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对实施农村清洁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和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