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纪律学习手册(正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员工劳动纪律学习手册”。
一、铁路总公司“八不准、三严禁”
不准以票谋私;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私带无票人员乘车;不准站车提供、领导干部接受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不准不配合站车查验证件强行闯关进站乘车和越席乘车、抢占旅客席位、扰乱站车秩序;不准乱收费,收费不明示或不按标准提供服务;不准野蛮待客;不准擅自挤占旅客服务空间;不准在站内车上销售“三无”产品。严禁以票谋私;严禁乱收费;严禁野蛮待客。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经理令(2017年第1号)《关于严肃春运
有关纪律的命令》
集团各单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实现2017年“平安春运、有序春运、温馨春运”和“安全好、秩序好、服务好、形象好、效益好”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春运任务,现将有关春运纪律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单位必须严肃运输纪律,严格落实行车单一指挥和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要求,确保运输秩序良好。
2.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干部检查包保责任,从严分析处理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全体员工要自觉遵章守纪,按标准作业。
3.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是铁路的生命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严格遵守安全各项规定,努力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凡发生安全事故、服务质量问题、路风事件的一律升级处理。
4.各设备维护单位必须加强设备整修,对影响旅客服务和旅客安全的设备设施故障及时组织修复,凡因设备设施维护维修不及时,影响旅客服务和旅客安全的一律从严处理。
5.各车站、客技所要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各进出站通道管理,严格执行凭2 有效证件出入制度;各站区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公布的规定证件进出站,且不得作为乘车凭证。
6.铁路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三严禁”:不准以票谋私;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私带无票人员乘车;不准站车提供、领导干部接受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不准不配合站车查验证件强行闯关进站乘车和越席乘车、抢占旅客席位、扰乱站车秩序;不准乱收费,收费项目不明示或不按标准提供服务;不准野蛮待客;不准擅自挤占旅客服务空间;不准在站内车上销售“三无”产品。严禁以票谋私,严禁乱收费,严禁野蛮待客。
7.凡发生铁路干部职工违反“八不准、三严禁”的,一律按照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扰乱站车秩序的一律交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8.凡发现铁路职工带无票人员进站乘车的,干部一律撤职,工人一律离岗培训,并追究所属单位责任;凡发现路外人员通过车站、机车、客车带无票人员进站乘车的,一律追究车站、机务段、客车车辆段(动车所)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注:总经理1号令以集团公司正式发布为准)
三、违反春运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违反春运纪律处理的总规则
1.铁路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违反春运纪律,涉及违法的,一律交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党员违反春运纪律,涉及违反党纪的,一律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依纪处理。
3.铁路职工违反春运纪律,涉及路风问题的,一律由路风监察部门依规处理。涉及违反企业制度、纪律、规章等,一律由主管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高限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广铁集团奖惩管理办法》(广劳卫发〔2014〕109号)处理。
4.集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违反春运纪律,交主管单位或部门依规处理。
(二)违反铁路总公司“八不准、三严禁”的处理规定 1.以票谋私。处理规定:
(1)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倒卖车票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4 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从重处罚。
(2)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因以票谋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主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以票谋私的金额,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考核、警告处分。构成路风事件的,根据问题性质,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开除处分,可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考核,追究单位、集团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2.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私带无票人员乘车。处理规定:
(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党员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私带无票人员乘车,收受或索要好处费等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关于严肃春运有关纪律的命令》(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经理令2017年第1号)第八条的规定,凡发现铁路职工带无票人员进站乘车的,干部一律撤职,工人一律离岗培训,并追究所属单位责任;凡发现路外人员通过车站、机车、客车带无票人员进站乘车的,一律追究车站、机务段、客车车辆段(动车所)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3.站车提供、领导干部接受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
处理规定:
(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接受站车提供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搞特殊化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人综合函[2015]9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领导人员存在的问题,虽6 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4.不配合站车查验证件强行闯关进站乘车和越席乘车、抢占旅客席位、扰乱站车秩序。
处理规定:
(1)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扰乱站车秩序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理。
(2)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党员因扰乱站车秩序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3)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证件管理办法》(广铁劳卫发〔2015〕126号),对使用假冒、伪造、涂改证件的,转借证件给他人的,不接受集团公司客运、收入、路风部门及站车工作人员查验证件的,违反站车安全管理制度,证件不齐或未持规定证件、证明的,使用失效证件或超过乘车区间乘车的,越席或超过乘车区间乘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相应的处分。
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铁路从业人员乘车时,拒绝接受查验,拒补车票,扰乱站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考核、警告处分。构成路风事件的,根据问题性质,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开除处分,可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考核,追究单位、集团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5.乱收费,收费不明示或不按标准提供服务。处理规定:
(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有其他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的客货运输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标准,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等,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考核、警告处分。构成路风事件的,根据问题性质,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开除处分,可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考8 核,追究单位、集团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6.野蛮待客。处理规定:
(1)法律法规。对殴打旅客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致人轻伤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害旅客财产,敲诈勒索或者损害公私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党员因野蛮待客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主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3)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铁路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基本服务规范,对旅客生冷硬顶,言语污秽,行为粗鲁;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殴打旅客;侵害旅客货主人身、财产权利等野蛮待客行为,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考核、警告处分。构成路风事件的,根据问题性质,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开除处分,可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考核,追究单位、集团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7.擅自挤占旅客服务空间。处理规定:
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擅自挤占旅客服务空间,造成不良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损害,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考核、警告处分。构成路风事件的,根据问题性质,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开除处分,可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考核,追究单位、集团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8.在站内车上销售“三无”产品。处理规定:
(1)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实效、变质的商品;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党员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
(3)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在站内车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侵害旅客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考核、警告处分。构成路风事件的,根据问题性质,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开除处分,可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考核,追究单位、集团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违反集团公司春运纪律有关重点条规的处理规定 组织纪律方面
1.各单位、各部门学习传达、贯彻落实总公司、集团公司春运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不到位;
2.各单位、各部门对集团公司春运有关指示指令执行不力12 等;
3.各单位、各部门不落实联劳协作要求,工作协调配合不到位;
4.各单位、各部门在春运应急处置中不能做到快速反应,行动迟缓等。
处理规定:
(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的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机关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广铁党发〔2015〕8号)的规定,对不遵守组织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给集团公司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且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按二类考核;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受到集团主要领导批评的,值班期间擅自离岗,影响集团公司工作的,给集团公司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且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按三类考核;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受到集团领导批评的,给本系统或部门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按四类考核;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的,出现突发事件应急情况,部门人员未按时赶到,受到集团领导批评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按五类考核。
依照《广铁集团基层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广铁劳卫发〔2016〕145号)的规定,对工作严重弄虚作假,开展不力、不及时且不到位,导致被总公司或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作风严重不实、履职不力,给单位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按一类差错考核;工作存在弄虚作假,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进度滞后和完成质量不高,给集团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或被集团公司专题通报批评的,单位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给单位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按二类差错考核;工作完成质量存在较大差距或明显缺陷,经督促仍未有明显变化的,单位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被问责或被集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按三类差错考核;工作未及时完成,或完成质量存在缺陷和不足,单位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四类差错考核。
5.各单位、各部门对春运期间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重要舆情和其他重要信息隐瞒不报、谎报、漏报、迟报等。
处理规定:
(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14 〔2015〕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办公系统值班工作管理办法》(广铁办发〔2014〕108号)对违反值班信息报送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涉事单位要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照《广铁集团基层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广铁劳卫发〔2016〕145号)的规定,对重大事件、信息、数据、资料等虚报、瞒报、漏报,给集团工作带来被动或较大负面影响的,按一类差错考核;重要信息、数据、资料等报送耽误时间较长导致集团数据无法统计、汇总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二类差错考核;信息、数据、资料等报送超出规定时间较长,或出现明显错误、严重错漏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经督促提醒后仍未按要求上报的,按三类差错考核;信息、数据、资料等未按规定上报、反馈的,或提报不及时的,或出现轻微差错的,按四类差错考核。
工作纪律方面
6.干部职工未按要求到岗到位,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离岗,在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7.干部职工不按要求做好家属工作,发生家属扰乱站车秩序的行为等;
8.各级干部不落实值班值守、包保等有关规定,擅自参加与春运无关的活动;
9.各级干部对“两违”问题该发现未发现,或不按规定处理; 10.干部职工遇突发情况处置不及时、不得当。处理规定:
(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管理人员作风督查管理办法》(广铁党发〔2015〕35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的,按问题性质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对作风严重不实、玩忽职守、发生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终止试用期、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依照《广铁集团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广铁党发〔2015〕21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不遵守纪律的,工作作风问题较突出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免于纪律处分的,向其发出《诫勉通知书》;对领导16 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按照管理权限、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庸懒散”问题突出、不胜任现职的,及时调整岗位。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依照《广铁集团奖惩管理办法》(广劳卫发〔2014〕10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①违反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②不服从指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理的;③谋取私利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④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⑤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⑥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怠误工作,给企业生产和经营造成影响的;⑦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服务纪律方面
11.有关单位旅客安全和旅客服务的措施不落实,对服务质量和路风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严格、不及时。
处理规定:
(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隐情不报,压而不查,查而不处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性质升级处理。
12.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乱收费,收费项目不明示或不按标准提供服务等;
13.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擅自挤占旅客服务空间等; 14.有关岗位工作人员野蛮待客;
15.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在站内车上销售“三无”产品。处理规定:按照违反铁路总公司“八不准、三严禁”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售票纪律方面
16.有关单位、部门重点用途车票管理不规范,违规审批、登记不规范等。
处理规定:
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重点团体用票管理办法》(广铁18 客函〔2015〕262号)第二十七条和《广铁集团安全风险过程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广铁办发〔2015〕50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考核、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7.有关岗位工作人员以票谋私(包括倒卖车票从中谋利、补办车票收取好处费、长票短补、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等)。
处理规定:按照违反铁路总公司“八不准、三严禁”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18.有关单位、部门不按规定比例将票额投放公网,私自压票、扣票等;
19.有关售票岗位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售票管理规定(包括售票工作人员代买代卖车票;售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囤积私留车票;售票工作人员一次售票超过规定数量;售票工作人员私自携带现金、手机、提包、银行卡等上岗;售票工作人员利用当班之机提前制票抢票;售票工作人员违规办理退票改签手续;售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话订票取票及互联网购票换票手续)。
处理规定:
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安全风险过程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广铁办发〔2015〕50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经济考核、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站车乘降纪律方面
20.各客运车站、客技站、动车所等封闭式管理不到位,各进出站通道未按规定关闭或安排专人看守。
处理规定:
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安全管理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广铁安发〔2015〕94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发生安全管理严重失职行为的管理人员给予诫勉谈话、直至免职处理;对发生安全管理一般失职行为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免发当月安全效益达标奖、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发生安全管理轻微失职行为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免发当月安全效益达标奖50%等方式处理。
21.铁路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不从指定通道进出、不配合站车安检、查验证件,强行闯关进站乘车和越席乘车;
22.铁路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进站乘车有扰乱站车秩序行为;
23.铁路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进站乘车有侵害旅客利益行为;
24.铁路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
25.铁路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20 私带无票人员乘车。
处理规定:按照违反铁路总公司“八不准、三严禁”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廉洁纪律方面
26.各级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7.各级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接受下属单位或业务关联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宴请、健身、娱乐活动等;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互相公款吃请、送礼品等;
28.各级干部接受基层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29.各级干部在基层食堂就餐不按规定缴纳伙食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处理规定:
(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人综合函[2015]9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领导人员存在的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30.站车提供或各级干部接受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
处理规定:理规定处理。按照违反铁路总公司“八不准、三严禁”的有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