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_农业行政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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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太原市农业局文件

并编办字[2005]115号

━━━━━━━━━━━━━━━━━ ★ ━━━━━━━━━━━━━━━━ 关于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农业(牧业)局:

根据省编办和省农业厅《关于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意见》(晋编办字[2004]179号),经市编委会议研究同意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现通知如下:

一、组建农行政执法队伍的原则

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执法原则。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职能统一行使、人员统一管理、力量统一调度、经费统一安排、文书统一印制的“五统一”管理原则。凡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其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二)分级执法合理划分职责的原则。城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以区为主,按辖区范围实施综合执法。

(三)管理与处罚相对分离的原则。相对集中农业行政处罚权。建立政策制定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测、检验相对分离的执法监管体系。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一)组建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为全额事业单位,隶属市农业局领导。核定全额事业编制30名,依照公务员管理,领导职数:支队长1名、政委1名(配副县〈处〉级)、副支队长3名(配正科级)。所需人员从市农业系统承担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选调,编制按考一抽一的办法调整。

(二)各县(市、区)组建县(市、区)农业(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为全民事业单位,规格为副科级,隶属县(市、区)农业局管理。领导职数1-2名。

各县(市、区)农业(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编制控制在5-15名,农业比重较小的区,人员编制可少于5名。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所需编制,原则上从各县(市、区)农业(牧业)系统事业单位中调整解决。

三、执法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牧业)行政综合执法的范围是:

(1)农作物种子;

(2)农药;

(3)肥料;

(4)兽药;

(5)饲料;

(6)基本农田保护;

(7)种畜禽;

(8)动植物及其产品流通、市场监管;

(9)农业环境保护;

(10)草原;

(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12)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13)野生植物保护;

(14)农村集体资产;

(15)农村土地承包;

(16)农资、农(畜)产品销售市场、宠物市场和宠物医院的检查监督。

四、市、县(市、区)农业(木业)行政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作

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

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农

业(牧业)法律、法规,相对集中行使农业(牧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监督处罚职能。

(2)依法受理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农业执法检查,查处重大农业违法案

件。

(3)依法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大型农资市场、农(畜)产品销售市场、宠物市场和宠物医院的检查监督

管理。

(4)审查办理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此通知

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太原市农业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农业机构设置通知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市编委成员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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