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马连良》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讲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2007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性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体现高职教育和艺术教育的特色,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培养实践能力,在课堂内外利用规定的时间完成专业教学任务。
第三条 我院实践教学分为“实训”、“实践”和“实习”三种类型。“实训”是指在课堂内的实际操作性教学;“实践”是指以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实践活动,包括演出、写生、社会调查等;“实习”是指学生到工作单位(如艺术表演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实际工作岗位上的实践活动,包括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的实践教学工作在教学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各负其责。教务处、艺术团是学院的实践教学工作管理职能部门。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的统筹管理。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制度建设; 2)组织、审定各系实训教学大纲;
3)与艺术团共同审定各系制定的学年实践教学计划,按照学院年度经费计划,确定各系实践教学经费;
4)监督、检查各系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5)检查实践教学质量,总结实践教学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六条 艺术团负责组织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和校内大型演出活动。具体工作职责:
1)根据各系(部)学年实践教学计划,负责对外联系学生艺术实践活动; 2)协助各系安排学生毕业实习; 3)协助各系作好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并统筹管理; 4)负责学院大型演出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系负责本部门各专业教学实践活动的具体计划和组织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组织各专业教研室起草制定本系各专业实训教学大纲; 2)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实践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4)负责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实践环节指导教师; 5)检查本部门实践教学质量;
6)负责安排落实本系学生毕业实习工作; 7)具体负责本系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各系应明确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实践教学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教学系、部、教研室要认真执行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落实各门实训类课程,检查授课情况,保证课内实训质量。
第九条 教务处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系、部申报下一年度实践教学计划,会同艺术团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统筹规划实践教学经费。年度实践教学计划应明确实践内容、时间、地点、学生人数等内容。
第十条 各系、部要认真落实实践教学计划,选派思想素质好、教学水平高的教师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大型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做必要的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艺术实践活动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系、艺术团组织学生集体实践活动要认真作好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凡涉及调课事宜按照学院《临时调课管理规定》执行。学生个人参加的艺术实践活动要遵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专)、《临时调课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演出、写生等实践活动应填写“学生实践活动登记表”(见附表1),由指导教师或活动组织部门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经费支出应纳入学院经费管理。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经费经手人,应认真组织经费结算,结算时应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经费结算时间不能迟于活动结束后的第三周。
第十四条 凡是实践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包括实践教学计划、申请、总结、报告、基地建设审批文件、学生填报的各类表格,均应由各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分类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学院以及各教学部门于每年6月份学年度工作总结时,同时进行本学年度实践教学工作总结。
第四章 毕业实习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教学环节。学院高职学生必须参加毕业实习,成绩合格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由学院统一部署,各教学系具体组织安排。教学系要指定实习指导教师,为每个毕业生落实实习单位,提出实习要求,进行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实习时间为6—10周,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进行。第十九条 毕业实习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各系、艺术团要积极开发实习基地,集中安排学生实习。艺术团也可作为学生实习场所。凡学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所在系要进行考察,确认后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条 各系要加强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实习指导老师和班主任的双重作用,采用巡查、蹲点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指导,保障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都要认真进行自我分析和总结,填写“毕业实习鉴定书”,由实习单位填写鉴定意见,给出实习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在实习工作结束后2周内写出实习指导工作总结,分析实习质量,总结实习经验与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各系、教务处、艺术团也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定期召开研讨会,不断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