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骏:审辩冲突(整理)_严骏审辩冲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20: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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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辩冲突”为何越来越多?

本社记者 严 骏

“法治”在各种社会场合不断搬上舞台的今天,法官与律师的发生冲突的现象却在不断上演,坊间称这种冲突为“审辩冲突”。纵观近几年,此种“冲突”有越演越烈趋势,这着实让人揪心,“审辩冲突”为何愈来愈多呢? “审辩冲突”的现象

2014年5月23日,江西高院对周建华案进行二审,周泽律师被法警粗暴地从辩护席上拖出法庭。下午开庭他想旁听,在开庭前再次被法警粗暴地拖出法庭,同时他与李金星律师都被法官当庭剥夺辩护权利。周泽律师向本社记者表示,剥夺的是当事人周建华的辩护权,他和李金星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是当事人辩护权的延伸。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也就是2014年5月1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办的第71期“蓟门决策”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主要探讨当下越演越烈的“审辩冲突”的根源与应对措施。参与这次讨论有的是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造诣深厚的专家学者,以及奋战在刑辩一线的一些知名刑辩律师。

众所周知,“审辩冲突”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广西“北海”案、贵阳“小河”案、吉林王刚涉黑案,在诸如此类案件的审判当中,法官本来应该扮演中立的角色,却与辩护人多次发生冲突,有的辩护人直接被法官当庭下令逐出法庭。自我国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这种“审辩冲突”现象,非但没有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而“趋冷”,相反是“趋热”。

“审辩冲突”的根源

法官本来代表的是国家审判机关的一种权力,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同为国家机关的一种象征,而律师是私权的维护者,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权益,“审辩冲突”,可以说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有些法官背负的不只是审判的职责,还有更多是审判之外的职能。对此,“死磕派”律师杨学林认为,“法官的战场都不在法庭上,法官在法庭上不是来审理案件,而是来贯彻背后大脑壳的意图。”

对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周恺法官认为,原来的“控辩冲突”争的是胜负,检察院要定罪,辩护人要免罪,而现在争得是庭审顺利,法院没有胜负的压力,但庭审因为有两个律师死磕,进行不下去,法院就着急了,所以现在往往表现为“审辩冲突”。持相同观点的复旦大学刑诉法学专家谢佑平教授也认为,“律师在法庭上对抗的是控方,而表现出来的是审方跟律师冲突起来,因为法庭上法官想要极力维持“秩序”,检察官躲在后面。律师辩护针对的是控方,绝不是审方,但审判方不得不维护控方,维护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这是一种中国特有的司法现象。”

无独有偶,江西某县法院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刑事审判法官表示,“在我们这儿,还没有出现过律师与法官发生过冲突的,因为他们在这儿不可能那么强悍,除非他们不想干了,他们都尽量是要和我们法官搞好关系的。”

从我国《律师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律师执业是没有地域限制的,这有利于北京、上海等地律师去外地办案。也就出现了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律师去外地办案,如上文提到的北海、小河等地,不受当地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制约,这也是外来“和尚”敢于“闹庭”的原因之一。

“审辩冲突”到底是什么?谢佑平教授认为,“审辩冲突”是辩审双方情绪异化所导致的一种行为走样。“审辩冲突”的核心是“控辩”冲突的中国式反映,本质还是“控辩冲突”而不是“审辩冲突”,是辩护律师跟控诉方的冲突。面上的冲突主体是法官和律师,法官背负了一些不应该背负的东西,真正的冲突方在背后。所以,“审辩冲突”是一种中国式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必然经过的一个过程。律师在法庭上对抗的是控方,而表现出来的是审方跟律师冲突起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也认为,“审辩冲突”是司法实践中权力运作和诉讼的表象,实际上审辩冲突背后的实质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间的冲突。法院代表了一种国家权力,一种政府权力的运作,跟检察机关是勾肩搭背的关系,这与代表着个人权利的辩护方产生冲突,而法院并没有把自己从中摘出来,取得一个凌驾于双方之上居中审判的地位,相反经常看到的是法官冲到前台,成为侵权的一个来源,这样与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辩护方产生激烈冲突。所以,这种冲突是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的一种冲突。

同时,谢佑平教授毫不掩饰地认为,“审辩冲突”是中国式的产物。在国外,我们很难想象法院的法官会把律师赶出法庭。国外律师非常尊重法官,法官也愿意倾听律师的意见,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理解的关系。法官知道自己在当律师时的感受,迫切希望能听到律师的声音,怎么可能跟律师有一种紧张的关系?他们中很多法官是从律师做起的,律师的话哪怕有偏见和固有立场,都是有参考价值 2 的。所以,在国外是很少有法官与律师的冲突的。既使律师做了过分的行为,法官会警告律师,律师进而会收敛自己的行为,会尊重法官的意见,不会出现中国当前这种律师与法官的紧张关系。

关于“审辩冲突”的根源,久经刑辩沙场的栾少湖律师也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要定量的话,80%的以上原因在法官,在法院。除了一些专家教授谈到的根源之外,还应该看到有个别法官的“小”。他们不愿意得罪检察院,怕引火烧身。

“审辩冲突”的解决之道

“律师对法官没有对职业身份的尊重或者认同是‘审辩冲突’的根源之一。谢佑平同时强调,“中国司法界产生的这种现象部分源于身份之见,中国没有法律职业梯级制,从业者相互瞧不起,律师瞧不起法官,法官也瞧不起律师。律师瞧不起检察官,检察官也瞧不起律师等。国外很多法官从律师中遴选产生,法官有若干年经验备受尊重,律师会觉得你是一个智者、长者,水平一定会比我高,会认同。中国没有这种制度,就容易出现问题。为什么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会出现口水仗?为什么律师和法官之间会关系紧张?重要一点与身份的认同或应有的职业梯级制度未建立起来密切相关。客观地认为,有些律师的法律水平要高于法官,很多律师对刑诉法条文的了解程度、记忆程度是惊人的,他们可以随时把条文背出来,而且不会错,哪一条第几款都烂熟于心。法官言行稍微不规范,就把条文拿出来直接指明你违背这个条款。有些律师的理论水平,确实要高于法官的水平。加之律师本能地瞧不起法官的心理,所以情绪就会异化。”

在应对”审辩冲突”问题上,天津高院的周恺法官认为,从法院的角度讲一是提高业务水平,尤其是驾驭庭审的能力;二是改革庭审方式,这是最关键的。摈弃以往那种形式主义的庭审方式,不能够将庭审分成几部分,说几句固定的话就了事,庭审的内容要充实,要着重解决实体问题,不能走过场。走过场的庭审,律师有权死磕。第三也要做一些观念上的改变。有的律师爱死磕,就要有耐心奉陪下去的决心。国外的庭审很多连开几天的,我们对于一些案件,也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

而《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则认为,“‘审辩冲突’里,主角是法官,主动也是法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文章里提到,我们 3 的法官是否存在小题大作或者反应过度的情况?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在现实中存在着这种情况。我曾经把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四首歌的歌名来概括:一是‘像雾像雨又像风’;二是从法官角度来看是‘其实你不懂我的心’;三是从律师角度是‘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四是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我的未来不是梦’。”

法庭是一面三棱镜,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的七彩之光。当前出现的“审辩冲突”的现象,用谢佑平教授的话说,只是暂时的一种中国式现象,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之后,化解“审辩冲突”的良方会应运而生,如法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方案如期而至,从而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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