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档案馆接收(收集)档案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档案馆监理实施细则”。
濉溪县档案馆接收(收集)档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把濉溪县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长远研究保存价值的宝贵财富,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本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工作(以下简称接收工作)。
第三条接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将应该由本馆接收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二章接收档案范围
第四条本馆接收本级建国后中共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群众团体形成的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及其各历史时期的有关档案。其范围:
1、中共濉溪县委、纪委、濉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包括经过批准成立专业档案馆的单位的文书档案)。
2、中共濉溪县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其直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如科委、文化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农机水利局、农牧渔业局、园林局、房管局、民政局、交通局等下属的事业单位,教委下属的各专门学校和重点中小学形成的档案。
4、市物资局、市商业一、二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下属的各公司、各直属大型商店商场、贸易中心,具有典型意义的宾馆、饭店、酒家,各银行下属的营业部及有代表性的专业支行、信托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5、市属工交和建筑系统的骨干企业和名、优、特、传统产品的档案,在重庆经济建设中具有影响的中央、省在渝的工交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相同类型的生产厂可选代表性单位形成的档案,其余单位可选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6、属于濉溪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除前款以外的单位形成的档案,主要接收反映各个时期重庆地方建设活动、地方经济、科学、文化、生产、生活水平和重庆党政领导情况的档案。
7、濉溪县党政主要领导人和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著名人物形成的名人档案。包括:
①在重庆地区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材料;
②创造发明全国一等奖获得者的材料;
③著名的作家、画家、音乐家、特级教师、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设计师、高级农艺师、著名医生、特级厨师的材料;
④荣获战斗英雄称号转濉溪县管理的英雄人物及知名烈士的材料;
⑤著名的民主人士、爱国将领的材料;
⑥世界冠军获得者;国家纪录创造者的材料;
⑦濉溪县历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材料。
8、撤销单位形成的档案。
9、协商接收或代管集体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事业主、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
第五条本馆接收建国前的历史档案。其范围:
1、濉溪县的革命历史档案;
2、濉溪县旧政权机关形成的档案;
3、在重庆解放前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4、历史上各封建王朝有关重庆情况的历史文献材料。
第三章接收档案的要求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需要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整理立卷,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按照档案集中管理原则,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这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重要职责。各单位内部档案机构作为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必须具体负责向市档案馆办理移交档案的工作。市档案馆必须根据《档案馆通则》的年限规定,有计划地将各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接收进馆。
第八条对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市档案馆。对无故延期和拒绝移交档案的,造成档案损毁的,应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为了保证进馆档案的案卷质量,各单位应依据《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濉溪县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其他专业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立卷归档。经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移交单位应重新进行加工整理。为避免重复文件进馆,各单位需注意以下几点:①凡列为本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其自身形成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的各种形态的档案一律进馆;②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来往文件,一般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③上级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部门归档进馆。
第十条本馆在接收档案时,同时接收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包括有关的史书、志书、书刊、报纸、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回忆录、历史沿革以及家谱、族谱等。
第十一条本馆在接收档案时,移交档案单位必须同时移交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全宗介绍及案卷整理说明,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移交档案时经双方逐卷点交,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市档案馆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接收档案的范围,编制接收单位名册,有计划地开展接收档案工作,不断丰富馆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濉溪县档案馆接收整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