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车辆调查_嫌疑车辆调查程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10: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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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车辆调查

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的(二)、车辆识别代号或者发动机号码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的同类型机动车的记录完全相同,或者数字完全相同,或者有被盗抢记录的。

(三)、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五)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比对,信息重复核对的第六十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账,对能够排除嫌疑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对不能排除的,滞留车辆,询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并按照下列规定调查

(一)确认机动车,复核有关资料,确认嫌疑事项并做嫌疑车辆查验记录

(二)属于本规范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向有关发证机关调查取证,其中对

进口凭证真伪有疑问的持进口凭证原件到发证机关查询,对进口凭证内容有疑问的向发证机关传真查询,经核实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属于本规范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需要取证的,向有关部门取证,经

核实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属于本规范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填写重复核对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排除走私、被盗抢等嫌疑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车辆管理所移交嫌疑车辆时,应当填写嫌疑车辆移交清单,注明移交车辆的特征和有关资料,并附嫌疑车辆查验记录和询问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车辆管理所对嫌疑车辆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时,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协助调查。调查嫌疑车辆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第六十一条排除嫌疑的机动车,办案单位应当出具公函,车辆管理所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调查情况,将有关证据,询问记录和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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