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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的几项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22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
行驶、文明驾驶。
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37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它车辆
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38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
交警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3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
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方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等
48条 机动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
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的主要几项
一般规定
38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
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
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
下可以通行。
39条 车到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箭头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机动车通行规定
44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
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7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更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48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
路段而且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离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50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隧道、中倒车
51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
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2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
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61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
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
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它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拽。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之间设有隔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
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
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
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临沂市兰山区成侠汽车修理厂
201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