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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春风常驻”提升困难群体
生活品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将我区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提升困难群体的社会生活品质。区“春风常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关于深化“春风常驻”提升困难群体生活品质的若干规定》(区委发[2009]4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调整,并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1日
主题词:帮扶救助
春风常驻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区四套班子领导
(共印140份)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印发
— 1 —
关于深化“春风常驻” 提升困难群体生活品质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春风常驻”,进一步健全下城区各类困难群体的生活、就业、就学、就医救助等帮扶措施,不断提高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提升困难群体的社会生活品质,共享品质生活,共促和谐社会建设,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救助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施细则(暂行)》、《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我区申请持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区、街道、社区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符合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均可享受帮扶和救助。市级救助圈主要救助对象为低保家庭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20%之间的困难家庭;区级救助圈主要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20%-150%之间的困难家庭;街道级救助圈主要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0%-180%之间的困难家庭;社区级救助圈主要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80%-200%之间的困难家庭及因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第三条
凡本区户籍的居民或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市级延伸机构在职职工或区级机关、街道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家庭,三年内慈善捐款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下城区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家庭,区纳税企业且本区工会会员,符合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均可享受帮扶和救助。
第四条
自2010年开始,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万资金用于困难群众生活、就业、就学、就医等帮扶救助。所涉及资金分别在区慈善总会财政专项资金、区再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资金、居家养老专项经费、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中列支。
第二章
生活救助
第五条
实施困难家庭生活救助。
1、每年春节前一次性生活救助。春节前,区、街道、社区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分别按上一级救助圈同类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的50%左右的比例发放。
— 2 —
2、每年高温期间一次性实物救助。高温期间,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慰问标准,区、街道、社区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分别按上一级救助圈同类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的50%左右的比例发放实物。
3、生活物资援助。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每户(证)发给一张“春风卡”,可在下城区各“慈善爱心家园”刷卡领取调剂商品和捐赠物资。
4、1+X亮居工程。市、区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经申请并公示后进行基础装修的,验查后,每户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廉租房的装修补助向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经申请并公示后进行基本家具、家电配备的,每户给予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总件数不超过5件的物资补助。
5、违反杭政(2006)13号文件规定,被责令取消低保仍然生活困难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次月即相应纳入区、街道、社区级救助圈。
第六条
实施老年人生活救助。
1、城市“三无”老人及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民政救济对象、百岁老人、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老居干、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等重点服务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空巢、残疾、高龄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且子女无法照顾的老人,给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 3 — 补贴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2、市、区两级救助圈家庭的老人,住院期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护理费补贴;街道、社区两级救助圈家庭的老人,住院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护理费补贴。
3、对因病致困的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助。以下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的该退休人员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所确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自负医药费为基数来额定:自负医药费在5000—10000元(含)的,补助500元;自负医药费在10000—15000元(含)的,补助1000元;自负医药费在15000—20000元(含)的,补助1500元;自负医药费在20000—25000元(含)的,补助2000元;自负医药费在25000元以上的,补助2500元,每年度补助一次(与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中的困难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实施残疾人生活救助。
1、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其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成年的残疾人可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2)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三级以下在法定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也可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2、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
— 4 — 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分别给予托(安)养补助:对纳入集中托养、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每年给予托养机构10000元补助,其他家庭给予托养机构 5000元补助;对纳入日间照料、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每年给予4000元补助,其他家庭给予2000元补助;对纳入居家安养、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每年给予4000元护理补助,其他家庭给予2000元护理补助(以上补助按季计)。
3、已享受市政府廉租房补贴政策,另外租房居住的残疾人家庭,给予补贴:1人户100元/月,2人户200元/月,3人以上户300元/月。
4、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救助圈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电费补助。
5、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城镇困难残疾人,由个人续缴满15年的,对其续缴的养老保险费补贴60%。其他市级救助圈的残疾人自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负部分给予50%补贴;区、街道、社区救助圈的残疾人自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负部分给予30%补贴。
6、辖区有牌有证的残疾车主给予每人每月20元生活补助。
7、辖区残疾人两年享受免费体检一次(参加其他免费体检的不重复享受)。
8、街道就业康复培训中心(工疗站)的工疗服务对象给予每— 5 — 人每月80元午餐费补助。
9、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对市、区级救助圈内的残疾人个人参保费给予全额补助,非救助圈残疾人给予50%补助。
10、对生活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不起的市级救助圈的重度残疾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护理补助,其中集中托养人员减半。
11、对辖区户籍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残障补助。
12、市级救助圈的残疾人家庭自费订阅《杭州日报》的给予报社优惠价补助。
13、申请残疾鉴定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凭据按实给予挂号费、鉴定费、出诊费补助。
第八条
实施特殊贡献人员生活救助。
1、对不属于市、区两级救助圈享受定期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以及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生活困难优抚对象,春节前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除享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政策外,参照区级机关干部标准每年安排一次体检,给予每人每年节日慰问补助2500元。
3、曾经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3年以上10年以下,且未享受杭州市居干津贴的离任纯居民委员会干部,每年春节前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或一次性由区、街道、个人按比例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第九条
实施未成年人生活救助。
— 6 —
1、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困难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在“春风卡”中再增加200点,专门用于未成年人所需的物资救助。
2、14岁以下市、区级困难家庭的单亲子女和残疾儿童,在“六一”儿童节给予每人200元的慰问补助;市、区级困难家庭的单亲子女残疾的,再增加100元慰问补助。
第十条
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生活救助。
符合本规定第二、三条且连续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凭有效的身份证(夫妻关系要有结婚证)、暂住证、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会会员证、工商执照以及用工单位证明等相关证件,享受本规定相关条款的救助政策。
1、符合区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申请标准的,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申领《下城区外来务工人员春风常驻援助证》,除享受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政策外,享受本规定内区级救助圈的相关救助政策。
2、不符合区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申请标准的,除享受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政策外,享受本规定内的相关救助政策。
第十一条
实施归正人员生活救助。
1、对有劳动能力、但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且又未享受低保政策的归正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报到之日起的三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服用美沙酮戒毒人员,凭经公安机
— 7 — 关确认的尿检检查单,每月补助100元(复吸人员不予救助)。
第十二条
实施临时困难救助。
1、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困难家庭,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在享受杭政办函[2009]305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扣除救助部分后其年度自负或自理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或未能享受杭政办函[2009]305号文件规定,医疗费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年度自负和自理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均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具体如下:
(1)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在5000元以内部分,由街道慈善组织酌情给予救助。
(2)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在5000元(含)至1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60%救助。
(3)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在10000元(含)至2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70%救助。
(4)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在2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0%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家庭,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在享受杭政办函[2009]305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扣除救助部分后其年度自负或自理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或未能享受杭政办函[2009]305号文件规定,医疗费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年
— 8 — 度自负和自理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均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具体如下:
(1)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在30000元以内部分,由街道慈善组织酌情给予救助。
(2)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在30000元(含)至4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30%救助。
(3)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在40000元(含)至5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40%救助。
(4)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在5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50%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对符合本规定第二、三条的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在享受杭政办函[2009]305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或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每户给予一次性500—2000元的救助;家庭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每户给予一次性2000—5000元的救助;其中残疾人家庭再增加1000—3000元的补助。如因突发性重大救急,需要特情特办时,可在5000—50000元以内酌情救助。
第十三条
实施1+X社会结对帮扶救助。
对符合市委办发[2008]192号文件精神的结对帮扶困难家庭,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的资金或物资帮扶,一般安排在每年春节、高温期间。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每年至少为帮扶对象办一件实事。
— 9 —
第三章
就业援助
第十四条
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实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凡本区户籍并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在享受杭州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每人每年500元的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灵活就业
1、实行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
(1)凡本区户籍并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杭州市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2)对不符合杭州市灵活就业优惠政策条件,持有有效《杭州市失业证》且年龄男45—49周岁以内、女35—39周岁以内的本区户籍人员,按个体劳动者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事灵活就业,可申报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
(3)对持有有效《杭州市失业证》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本区户籍且在经济合作社参保并个人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以申报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
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以个体劳动者名义缴纳社会保
— 10 — 险费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在经济合作社参保的按每人每年个人实际缴费扣缴总额予以补贴,年补贴不超过2400元。
2、实行灵活就业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有培训愿望的人员,可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
1、实行吸纳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下城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税务缴纳在下城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并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申请享受杭州市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同时,可于用工期满1年后的次月起6个月内,申请享受每人每年2500元的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实行失业人员就业安臵用工奖励。
(1)对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下城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税务缴纳在下城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安臵下城区户籍持有有效《杭州市失业证》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一次性安臵用工奖励。
(2)对招用男48—49周岁以内、女38—39周岁以内;男45—47周岁以内、女35—37周岁以内;男44周岁以下、女34周岁
— 11 — 以下的人员,可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申请补贴年龄时限以办理就业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鼓励失业人员在创业园就业创业。
1、实行失业人员进园创业房租减免。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入驻创业园租赁创业用房创办企业的,自进驻创业园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房租全免,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减免。
2、实行进驻创业园企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进驻创业园企业税务缴纳在本区,并接纳本区户籍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每人每年3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十八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本区户籍并经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在失业期间,可根据培训目录并按其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在同一个失业期内,每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享受全额培训鉴定费用补贴;参加培训目录以外的自主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当年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每人30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助3次。第一次全额补助;第二次85%
— 12 — 补助;第三次70%补助。就业年龄段内的在职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给予全额补助一次。
第十九条
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奖励。
1、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领取个体工商执照有效期一年以上或有市场经营摊位租赁凭证并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费补助或20%的经营用房年租金补助。经营满两年的给予3000元补助,经营满三年的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不超过两次。
2、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个体经营或非正规就业的,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补贴,其标准:低保家庭的给予全额补贴,困难家庭的给予80%补贴,其余给予60%补贴。
3、对从事一定规模的残疾人种养业、手工业、加工业大户,给予一次性2—4万元的扶持补助,辐射和带动周边残疾人种养业每增加1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达到区、市级基地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和8万元的扶持,次年起每安排一位残疾人在基地就业,连续3-5年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助。
4、鼓励盲人按摩店主按“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器具、统一着装、统一制度 ”要求创建杭州市盲人按摩示范店,创建经费按市1:1补助。
第二十条
边缘困难群体区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
— 13 —
1、区边缘困难群体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主要包括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助老助残、就业援助、卫生协理等岗位。
2、区边缘困难群体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失业证》,并符合男48— 49周岁以内、女38—39周岁以内的生活困难人员,或男30—49周岁以内,女30—39周岁以内的归正人员的条件。
3、区边缘困难群体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费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及其他补贴按市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工资及其补贴标准执行。
4、按非公益性岗位要求配备的街道残疾人康复联络员、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员享受助老助残岗位同等工资标准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绩效考核。凡在市、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的保安、保绿、保洁岗位人员除外)从业的人员,达到考核标准,可给予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为社区保安、保绿、助老助残、就业援助员、卫生协理员岗位每人每月50元,社区保洁岗位每人每月100元。
第四章
就学救助
第二十二条
实施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
1、市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子女,在享受杭州市政策的同时,凭入学通知书,分别给予小学生300元、初中生500元、高中生
— 14 — 1000元、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2000元的一次性入学补助;
2、区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子女,凭缴费凭证,每学年给予小学生300元、初中生500元、高中生1000元、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2000元的就学补助;街道、社区两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子女,凭缴费凭证,每学年给予上述标准50%的就学救助;
3、市、区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幼儿,凭缴费凭证,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就学补助;街道、社区两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的幼儿,凭缴费凭证,每学年给予上述标准50%的就学救助。
第二十三条
残疾学生及市级救助圈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凭缴费凭证,每学年给予小学生300元、初中生500元、高中生(含职高、中专、技校生)1000元、特教学校残疾学生600元的就学补助。残疾幼儿,凭缴费凭证,每学年给予500元的就学救助。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救助圈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和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除享受有关部门助学政策外,再给予每学年2000元补助;区级救助圈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和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除享受有关部门助学政策外,再给予每学年1000元补助;市、区级救助圈家庭残疾子女考取和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除享受有关部门助学政策外,再给予每学年3000元补助。其他家庭残疾子女给予每学年2000元补助。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给予一次性自强奖学金(享受过每学年补助的除外)。标准:中专学校3000元、大专院校5000元、本科及以上院校8000元。残疾学
— 15 — 生获得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1000元的奖励,经费由学校所在地政府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就读于区属特殊教育学校的本区户籍智障学生免交生活护理费、伙食费;非下城的杭州市区户籍智障学生、在杭创业人员智障子女、外地智障学生减免生活护理费。
第五章
就医救助
第二十七条
市、区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在规定的下城区红十字爱心服务站和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除了对使用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外,同时可享受“十免十减半”的优惠:“十免”即免除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注射费、住院陪客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十减半”指急诊观察床位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家庭病床费、出诊费减半收费,药品“零差率”销售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457种药品。
第二十八条
持下城区“暂住证”的外来民工,在下城区民工医院(下城区石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457种药品享受药品 “零差率”并享
— 16 — 受“十免十减半”的优惠。
第二十九条
市级救助圈的低保、残保、困难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症,若确须住院而又无钱支付住院首付款时,由街道慈善组织的帮扶资金先于垫付,垫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市、区、街道的临时生活救助款,并从其临时生活救助款中由街道扣回。
第六章
康复救助
第三十条
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四级救助圈的残疾人在定点机构康复治疗、训练、配臵辅助用品等,给予九项资金补助。其他残疾人在定点机构康复治疗、训练、配臵辅助用品等,按以下九项资金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1、免费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
2、低视力者配臵助视器,给予一次性500元补助;
3、纳入监护须长年服药的精神病患者,每年每人给予药费及检查费补助500元;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满1个月以上的,每个月补助500元;
4、聋人配臵助听器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语言训练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5000元补助,对10岁以下的聋儿安装耳蜗的最高给予30000—50000元以内的补助;
5、麻风畸残者配臵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补助;
— 17 —
6、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上肢2000—4000元,双上肢4000—8000元,下肢单小腿3000—5000元,下肢双小腿5000—10000元,下肢单大腿5000—10000元,下肢双大腿10000—20000元;
7、脑瘫、智残、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给予3000―6000元补助;
8、肢残康复训练及肢体矫治手术,给予一次性6000—8000元补助;
9、瘫痪患者配臵家庭护理病床及康复训练,给予一次性3000—6000元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四级救助圈的残疾人家庭,根据康复需求,免费提供价值500元以下的康复器材,免费借用价值500元以上的康复器材;对其他残疾人家庭,根据康复需求,免费提供价值300元以下的康复器材,免费借用价值300元以上的康复器材。
第三十二条
康复医疗补助。因病瘫痪需康复医疗的未成年残疾人,每月给予200元补助,经残联转介到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给予500元补助。
第三十三条
市、区两级救助圈内的残疾人(不包括托安养对象)患癌症、慢性肾衰、瘫痪等医保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凭原始陪护发票给予60%补助。60岁以上残疾老人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护理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四级救助圈以外白内障患者的复明手术,给予
— 18 — 1000元的补助。
第七章
生育救助
第三十五条
凡本区户籍、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三十六条
凡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生育救助。
1、当年独生子女死亡(未婚)且尚未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家庭,给予其父母一次性5000元至15000元救助;
2、当年独生子女伤残(1-3级)且尚未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家庭,给予其父母一次性2000至4000元救助;
3、当年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发生意外伤残(1-3级)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给予一次性1000元救助。
第八章
司法救助
— 19 —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司法救助。每案救助款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以10000元为限,如遇到特殊情况,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或其他人身伤害赔偿的;
3、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的;
4、其他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经执行未能及时实现债权,产生实际生活困难确需酌情救助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款实施司法救助。
1、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2、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4、政法部门在执法、司法行政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
— 20 — 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5、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且息诉罢访的,确需救助的。
6、公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被害人,因生活确有困难,而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7、检察院审查阶段不捕、不诉案件的被害人,因生活确有困难,而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8、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局限性或因举证不能,致使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得不到落实,而生活上确实遭受严重困难的,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9、其它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由民政、劳动、卫生、政法委、残联、红十字会等主管部门按区财政规定的预算管理要求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并结合各部门实际规范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各街道、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工委、计生、区总工会等部门按相关审批程序配合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 21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春风常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区委办发[2007]19号政策除资金扶持政策章节仍然有效外,其他政策不再执行。对已享受区委办发[2007]19号、区委办发[2008]90号、区委办[2009]41号文件中相关救助政策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杭州市新出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杭州市的规定为准。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