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和法规学习_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08: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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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和法规学习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

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第二十六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第二十七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

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第三十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第三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

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二)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

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

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四)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2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我们称加塞的)。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不按规定会车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新规定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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