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工作“九条禁令”(3)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06: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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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工作“九条禁令”

1、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驾驶证

2、严禁对驾驶证申请人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3、严禁违规为异地驾驶证申请人办理驾驶证业务

4、严禁为证明、凭证不齐全、不真实的机动车办理登记。

5、严禁为盗窃、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和非公告产品等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6、严禁预留机动车号牌号码,指定、拍卖、买卖或者变相卖机动车号牌号码

7、严禁为检验不合格或者未经检验,以及出现虚假检验证明的机动车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8、严禁指定机动车安全研机构、驾驶人照相点、体检医院、保险公司或者违规对驾驶证申请人进人应性检验。

9、严禁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收费停车厂等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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