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规_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查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06: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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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维修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规范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考核标准

(一)一、二类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均按《办法》规定的《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执行。

(二)三类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含一类和二类)的质量信誉考核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类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试行)》执行。

三、考核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二)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掌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邀请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员协助考核工作。组织现场调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本机构考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初评结果汇总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的各项工作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完成。

(三)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每年的5月15日前,将辖区内(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初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并受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

公示结束后,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和举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将考核评定结果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辖区内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同时在“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获得质量信誉等级AAA级的一、二类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

(一)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办法》的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企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标注。

(三)对连续两年考核为AAA级的维修企业,自下一年起,如考核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该企业存在质量信誉问题的,在初评公示前可不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直接以AAA级作为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四)对连续两年考核为B级的维修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予以通报。

五、其他

(一)在2008年6月30日前,持有我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件(质量检验员证、上岗证、维修技术资格证等)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视为已取得《办法》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在考核中予以认可。

(二)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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