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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通告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现就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截止2012年1月31日,在我所注册登记的两、三轮摩托车8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轻便摩托车2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低速车5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小型汽车2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大型汽车1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见清单),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车辆档案同时注销。
上述机动车所有人见本通告后,应及时将车辆交由尤溪县报废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解体后,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等,到我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凡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011年11月10号
附:1月份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车辆清单 两、三轮摩托车(8辆)
大型汽车(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