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_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05: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

(2008年7月日杭州市下城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包括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二)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应的说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规

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为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日常备案工作。

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审查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同上位法相抵触的;

(五)同本级或者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为具体审查机构,根据报送文件的内容,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审查。

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按照归口联系的职责分工,对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进行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区人大常委

会备案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联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

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将收到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并会同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有关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如确有必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审查的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

经沟通、征询意见后,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审查的工作委员会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具体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文件方式送达有关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定程序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主任会议经研究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可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四章公开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底总结该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根据需要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建议,审查意见及备案审查处理情况等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移交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整理后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word格式文档
下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