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请示_调整土地使用税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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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4)18号

关于免缴*****有限公司

公共绿地及种植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

*****分局:

我单位成立于**年*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年*月*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编号为《****第**号》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中标明的使用权面积为***㎡,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为***㎡,种植用地为****㎡,共***㎡的土地符合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特申请免缴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公司的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符合下列政策中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政策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我公司为白酒酿造企业,生产白酒的主要原料为高梁,公司直接用于种植高梁的生产用地为***㎡,符合下列政策中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三: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综上所述,我公司****㎡的土地符合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特请示免缴相应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请批示。

此致

敬礼!

*****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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