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_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59: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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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162号 【发布日期】1997-03-27 【生效日期】1997-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3月27日国税函[1997]16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财[1997]27号)收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至于由此造成的税制不统一,企业间税负不平衡,并影响土地使用税收入的问题,只能通过尽快重新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使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来解决。在此之前,应严格执行现行法规,并认真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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