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002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作业指导书_环境管理部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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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02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作业指导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环境管理部作业指导书”。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2—2006

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通过规定地税机关对外埠纳税人的税务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税机关对外埠纳税人临时来本县(市)区域经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下同)活动的税务管理。3.0职责

3.1办税服务厅负责报验登记、报验核销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审查,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发票领购资格申请的受理或发票的代开;3.2属地分局(所)负责对报验登记、报验核销申请的审核,负责进行税源监控和日常税务管理。4.0工作程序

4.1税务登记 4.1.1报验登记 4.1.1.1申报办理

外埠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经营前3日内(或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经营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报验登记,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外管证》报验联(经营地地税机关留存)和回执联(经营地地税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再由纳税人返回原地税机关);

c)工程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2—2006

d)纳税人在经营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4.1.1.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后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外管证》填开的经营项目等与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核外埠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初审后视不同情况处理:

a)《外管证》填开经营项目等与合同、协议书内容一致,证件、资料齐全的,打印取件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b)初审有问题的,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

c)《外管证》注明有效期限虽不超过180天,但合同标注工期超出180天或施工期限明显需要更长时间的,通知外埠纳税人直接按设立税务登记程序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1.1.3审核

a)属地分局(所)长岗

一个工作日内对外埠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税收管理员; b)税收管理岗

三个工作日内对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的经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确认报验登记内容后,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提交,完成报验登记的核准。

4.1.1.4通知

报验登记核准后,属地分局(所)制作一份核准报验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报验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时间,传递到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交外埠纳税人。

4.1.1.5未报验的处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2—2006

外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视同本地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1.2报验核销 4.1.2.1申报办理

外埠纳税人在本县(市)区域临时经营活动结束或经营活动虽未结束但《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的次日,应向原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自行计算缴清税款、缴销领用的发票,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核销。

4.1.2.2受理

办理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外埠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在征管软件中即时发起报验核销程序,并视经营活动结束与经营活动虽未结束但《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两种情况分别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4.1.2.3审核

税收管理员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a)经营活动结束的,向属地分局(所)长申请派员协助进行税款清算,清算工作3个工作日完成;清算结束,在外埠纳税人原报验登记时提交的《外管证》回执联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b)经营活动未结束、但《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的,在外埠纳税人原报验登记时提交的《外管证》回执联上注明纳税人截止《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2—2006

满时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经属地分局(所)长审核后,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将签注意见的《外管证》回执联和二份《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传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交外埠纳税人。

4.1.3设立税务登记

外埠纳税人临时来本县(市)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自《外经证》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报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外埠纳税人临时来本县(市)经营,《外管证》注明有效期限虽不超过180天,但合同标注工期超出180天或施工期限明显需要更长时间的,应在经营前或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设立登记事项按《设立税务登记及扣缴税款登记作业指导书》办理。4.2申报征收

4.2.1纳税期限和申报时间

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属地分局(所)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时间,向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对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其纳税期限原则上应不能超过一个月。4.2.2纳税申报的办理

外埠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具体事项按照《纳税申报管理作业指导书》办理;税款征收的具体事项按照《税款征收作业指导书》办理。

4.2.3所得税纳税规定 4.2.3.1企业所得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其企业所得税在经营地缴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2—2006

a)超过《外管证》有效期限继续经营的;

b)纳税人在同一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转为临时税务登记的; c)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超过180天的;

d)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调查(检查)和信息比对,确认经营项目是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的。

由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所得税的起点时间为: a)超过《外管证》有效期限的,自超过有效期限之日起;

b)纳税人在同一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转为临时登记的,自转为临时登记之日起;

c)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调查(检查)和信息比对,确认经营项目是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的,自外出经营之日起。

外埠纳税人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的外埠纳税人经营期结束后,属地分局(所)应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在法定有效经营期限内或 180天内,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标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予以抵减,但所在地核定征收率高于经营地核定征收率的,高出部分不予抵减;所在地核定征收率低于经营地核定征收率的少缴部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追征。

4.2.3.2个人所得税

外埠纳税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地缴纳。但应扣税的个人所得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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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在地分配,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4.2.3.3其它税种

外埠纳税人在本县(市)区域临时经营期间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和在经营地使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等均应在经营地缴纳,但其车船使用税已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且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可以扣减。

4.3发票提供 4.3.1发票领购

外埠纳税人在办理报验登记或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和发票领格资格认定、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后,向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的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的具体事项按照《发票发售管理作业指导书》办理。4.3.2发票代开

外埠纳税人不申请领购发票或不符合发票领购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发票代开。

申请发票代开时,应按工程项目和金额填报《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和《建筑安装单项工程情况报告表》,纳税人在申请发票代开前已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时间申报缴纳的税款可作为“已纳税(费)额”直接扣除。申请代开发票应纳税(费)额超出已纳税(费)额的,按《税款征收作业指导书》缴纳后,再行代开发票。

外埠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申请代开发票且申请代开发票的经营收入属此纳税期限的,其应纳税额时不得加收滞纳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2—2006

外埠纳税人报验管理流程图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税收管理岗N是否符合条件Y受理申请初审资料申请报验提供资料审核提交处理N是否符合条件Y进行报验处理完成报验结束申请报验核销、缴纳税款等、提供资料受理申请审核资料清算税款办理核销收回外经证回执结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税务登记按设立登记程序操作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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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工作标准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认真审核报验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或报验核销资料,即时录入征管业务软件;

5.2属地分局(长)岗:认真审核报验登记信息,及时安排人员配合税收管理岗对经营结束的外埠纳税人进行税款清算;征管软件中接收报验登记、设立税务登记一个工作日内处理提交;

5.3税收管理岗:对外埠纳税人经营项目及时进行实地查验,一个工作日内处理提交报验登记或设立税务登记程序;加强对外埠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巡查、了解,按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分户管理台帐,加强对工程完工工作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收的征收等跟踪监督;外埠纳税人经营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税款清算并在《外管证》回执联上签注意见,并及时在征管软件中处理提交;

5.4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门市征收)岗:认真审核外埠纳税人申报资料和申报数据,严格按照发票代开规定代开发票。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

6.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2—2006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

6.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6.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5]49号)7.0表证单书

7.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JXDS/QR—A14001—2006 7.2《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JXDS/QR—A11004—2006 7.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JXDS/QR—A14003—2006 7.4《设立税务登记及扣缴税款登记作业指导书》 JXDS/WD—A11001—2006 7.5《纳税申报管理作业指导书》 JXDS/WD—A17001—2006 7.6《税款征收作业指导书》 JXDS/WD—A17002—2006 7.7《发票发售管理作业指导书》 JXDS/QR—A16005—2006 7.8《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JXDS/QR—A17001—2006 7.9《建筑安装单项工程情况报告表》 JXDS/QR—A17008—2006

编写:任君刚、计贵柳

初审:赵赣华 审核:付和平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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