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_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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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3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发„2012‟24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党委统一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领导班子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所在地方、部门(单位)作风建设情况;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情况;

(五)作风建设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作风。是否坚定理想信念,是否执行政治纪律,是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否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

(二)学风文风会风。是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是否切实改进文风、会风;

(三)工作作风。是否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是否心系群众、为民服务,是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是否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是否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四)领导作风。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民主、团结共事;

(五)生活作风。是否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否持续反对“四风”,是否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是否遵守各项工作生活待遇标准。

第六条 评价采取量化的形式:

(一)对领导班子作风状况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两种方式,其中,民主测评权重占70%,民意调查权重占30%。

1、民主测评。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一并进行。在对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中,增设“领导班子作风状况测评”项目。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民意调查。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的民意调查一并进行。民意调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由统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结果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班子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反向评价两种方式,其中,民主测评权重占70%,反向评价占30%。

1、民主测评。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一并进行。在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中,增设“领导干部作风状况测评”项目,设置“思想作风、学风文风会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五项评价指标,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反向评价。领导干部存在作风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反向评价:(1)被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约谈的;(2)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

(3)被媒体曝光或形成网络舆情且被查实的。

(三)评价结果量化。按照指标权重对各类评价结果进行量化计算,确定最后评价得分。评分细则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 评价档次确定。作风状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评定为“差”。

第八条 评价结果的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得分,应当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领导班子作风状况的评价结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地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反馈。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结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被考核地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第九条 评价结果的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得分情况按照相应权重计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得分。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评价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定为“差”的,对其诫勉

谈话;连续2年评定为“差”的,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仍评定为“差”的,予以免职处理。

第十条 问题整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领导班子作风建设问题整改情况写入本地、本部门(单位)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问题整改情况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上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2014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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