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章程[推荐]_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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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榭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香榭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协会是由全市各行政村、社区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的法人、自然人和有关业务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道德标准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架起各级文明委与群众沟通的桥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向广度拓展、向深度延伸。

第四条

本会是在各县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各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接受各乡、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国情政策教育,认真做好村民、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心理、生理、伦理的“三理”教育,通过在村、社区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档案,准确掌握未成年人成长的各项动态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三)协作做好 “文明社区”、“十无社区”、“文明村”的创建工作,帮助社区(居委会)、村两委班子进一步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教育引导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协作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安全生产小组”、“消防小组”、“综合治理小组”、“治安小组”、等其它组织做好宣传、专项治理等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环境建设,为居民、村民营造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

(五)通过开展“十星文明户”、“文明市民”、“文明村民”、“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及“道德规范进万家,道德评议你我他”、“好婆婆”、“好媳妇”、“十佳孝子”、“致富能手”等一系列创评活动,提高居民、村民的整体素质,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六)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利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开展文艺汇演、书画展览、歌咏比赛、体育比赛等活动,进一步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

(七)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社区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

(八)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协会义务监督员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公益事业、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威信较高;

(四)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信息;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本会 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含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会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制定工作计划,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本会办事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金。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香榭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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