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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合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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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业务运行中的合规风险,加强本交易中心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本交易中心业务依法合规运行,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财务与法务部应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风险,并配备专人负责履行业务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合规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全面性原则
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管理应覆盖各相关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业务环节,确保不存在合规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二)主动性原则
本交易中心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中应当主动执行合规制度,主动寻求合规支持;各部门及其员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财务与法务部报告。
(三)独立性原则
财务与法务部具有独立性,本交易中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财务与法务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财务与法务部履行职责。
(四)有效性原则
建立并实施科学、完善、可操作性强的业务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有效防范业务合规风险。
(五)权威性原则
本交易中心业务拓展与合规要求相冲突时,应服从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原则。
(六)合理性原则
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交易中心业务经营状况和合规状况等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合规管理的目标,保障本交易中心业务健康规范运行。
第三章 日常合规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财务与法务部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有:
(一)审查本交易中心向有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所提交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业务申请或其他申报文件的合规性,出具专项合规审查意见;
(二)对本交易中心业务以及准入产品提供合规建议,识别和评估其合规风险;
(三)审查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及合规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四)协助起草、审查与本交易中心业务有关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五)为本交易中心业务提供合规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准确理解本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
(六)将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管理工作及业务运行合规状况纳入定期合规报告,发生合规风险事项及时履行临时合规报告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本交易中心管理层、董事会和监管部门;
(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本交易中心业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疑难问题;
(八)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与本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纠纷;
(九)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其他有关本交易中心业务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专项合规管理
第五条 财务与法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合规培训,为相关部门员工全面揭示本交易中心业务的相关业务制度及业务流程的合规风险点,警示员工不得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并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与本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保密信息、敏感信息。
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电子或纸质刊物、视频、现场等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相关业务的合规培训。
第七条 财务与法务部通过合规检查与报告机制对开展本交易中心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报告。
第八条 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对其经营业务活动的合规性承担责任,按照监管要求和本交易中心规定,执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财务与法务部定期将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本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各类监管报表。
第十条 财务与法务部加强本交易中心业务事中监控。在监控日志中对本交易中心业务的每日监控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本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层提交监控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与法务部对合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总经理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函或管理建议书,督促其整改并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与法务部牵头协调外部监管检查,在本交易中心收到各类业务监管反馈后,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对检查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论证,落实整改措施,进行风险处置。
第五章 信息隔离墙
第十三条 财务与法务部负责协调建立并组织实施与本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制度,定期进行监测,防止保密信息、敏感信息泄露,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反洗钱
第十四条 财务与法务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本交易中心业务所涉及的反洗钱风险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风险等级划分,协助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调查,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反洗钱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章 合规考核及问责
第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建立合规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将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并与薪酬、晋升、责任追究等挂钩,保障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