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党的文件_公务员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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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文二118页:

中共中央批转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

机关参照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中央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的实施方案。各级党的机关,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提出的实施意见和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是党的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组织纪委纪律,防止随意增设职务、高定级别,突出提拔干部等现象发生。要注意解决参照试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使各项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完善。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机关建设,精干工作人员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党的机关工作交通。

中共中央

1993年9月13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转意见162页例文二:

中共中央

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件》的实施意见

一、试行范围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的范围是: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街道、组长、镇党委机关。

上述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处的工作人员(简称“党的机关工作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

各级纪委派驻的纪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务设置与人员分级

党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各级党的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的位置、任免,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副部长、部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地(盟)委委员、省辖市(州、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常委,分别为副省级、副地级、副县级职务。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设置其他名称的非领导职务(如纪律检查员等),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侯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定级办法确定。

党的机关各部门,根据其机构层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比例的非领导职务。

党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并与机构规格相一致。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度办理。各部门原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在新确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重新认定。

三、招考与选调

党的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和地级以下(含地级)党的机关录用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实行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党的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地级以下(含地级)党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本机关内部晋升,也可从党的机关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招考和选调党的机关工作者,须经严格考核,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四、纪律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党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3年8月24日

通知例文一118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人大常委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4年6月20日

(此件发至县)

转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交效能,根据中央决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试行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个别需要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范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二、职务设置与人员分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委员长:一级;

(2)副委员长:二至三级;

(3)秘书长:三至四级;

(4)副秘书长:四至五级;

(5)局长、巡视员:五至七级;

(6)副局长、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三、招考与选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本机关内部晋升,也可从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录用。

招考和选调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考核,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四、其他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试行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任免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二)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均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层次、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以及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试行步骤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务院各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实施。

机关参照试行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全国人大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重要意义、基本内容的宣传和学习;搞好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培训工作骨干。

(二)实施阶段。按以下步骤进行:

1.在机关机构改革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

2.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实施职级工资制,同时妥善安排机关分流人员。

3.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

七、试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领导下进行。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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