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预告登记试行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房屋权属登记查询”。
房屋权属预告登记试行细则
一、预告登记的基本概念
1、含义。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房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房屋登记过程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由于预告登记本身作为债权的请求过程,因此在办理条件成熟时,当事人应当办理正式的房屋权属登记。
2、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部分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之后,申请人可以取得房屋权属的准物权,不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可以有效防止一房多卖、违规抵押等现象的发生。另外,预告登记具有顺位保证效力,如果发生产权纠纷,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人为优先顺位受偿人。
3、原则
① 自愿原则。预告登记具有自愿申请的原则,预告登记申请不具备行政强制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预告登记。
② 约定原则。预告登记具有约定的原则,购房者必须与出让方签订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否则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回迁房屋暂不需要预告登记约定。
4、收费。预告登记属于房屋权属登记的一种,符合条件的申请经审核后,缴纳预告登记费,发放预告登记证书,其收费标准按照正常登记费收取,即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当办理条件成熟正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仍需缴纳房屋权属登记费,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面积等权属信息。由于预告登记属于前期登记,登记面积可能与最终测绘面积不符,因此预告登记时的房屋面积仅作为正式房屋权属登记的参考,最终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
二、预告登记的具体措施
(一)预告登记的申请
1、领取申请书
申请人到延吉市房产管理局预告登记申请窗口索要《延吉市房屋权属预告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签字处不要填,待回交申请书时在工作人员鉴证下签字。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回交预告登记申请窗口。
2、申请书回交
回交申请书时,需购房者本人在工作人员的鉴证下签字,在预告登记试行期间,委托他人申请的暂不受理。回交申请书的同时,需要提交购房合同或回迁合同、购房收据以及身份证等要件,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预告登记的受理
1、预告登记处理顺序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回迁→商品房→其他房屋”的顺序进行分步处理,优先处理回迁房屋的申请。
2、预告登记受理条件
预告登记试行期间,按照年度进行登记试点,现阶段的受理范围是:
① 200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与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购房者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② 2008年1月1日之后被拆迁并签订会签协议的回迁户,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③ 待2008年度预告登记申请试点结束后,将按照2007→2006→2005等年份逐年进行受理,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预告登记试行期间,暂不受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
3、预告登记的所需要件
① 商品房:购房合同、有关预告登记的约定、购房收据、身份证明。
② 回迁房:回迁合同、身份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作为预告登记受理范围:
① 土地性质为军产或者集体土地的;
② 商品房前期手续不全的;
③ 房屋权属有纠纷的;
④ 州、市等上级专案组介入的;
⑤ 商品房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
⑥ 商品房未签订预告登记约定的;
⑦ 根据法律法规不适宜申请的其他情形。
5、预告登记受理的阶段
预告登记试行期间,将预告登记的受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① 集中受理阶段(2009年5月15日-2009年6月30日)
集中受理依据布尔哈通河为界,将延吉市城区分为河北、河南两片,该阶段5月15日至6月5日,受理河南片房屋预告登记申请;6月6日至6月30日,受理河北片房屋预告登记申请。集中受理阶段结束后,尚未申报的购房者可以继续申报。
② 材料审核阶段(2009年7月1日起)
该阶段开始,工作人员将对各类申请进行分门别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监察、产权部门审核,对暂不受理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
③ 公告发证阶段(2009年7月1日起)
经过产权部门审核后,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申请,分批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开始《预告登记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申请人根据媒体上公告的取证日期到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办理预告登记的后续步骤,缴纳预告登记费,领取预告登记证书。
(三)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预告登记试行期间,预告登记是否失效由登记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决定。
三、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试行期间,申请人必须本人到申请窗口签字鉴证,委托他人申请的暂不受理。
2、申请书签字栏必须在工作人员鉴证下签名。
3、申请时必须提供合同书、购房收据以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档。
4、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申请人未与出让方签订相关协议的,可以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在购房合同上补充签订,由出让方签章后提交登记机构审核。
5、申请预告登记时,所涉房屋属于在建工程抵押或者已经办理按揭的,必须在提交申请书时注明,否则申请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