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陪审团制在中国确立的可能性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陪审团制度”。
论陪审团制在中国确立的可能性
陪审团:指在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小陪审团则由6—12人组成,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由陪审团制的基本含义以及具体要求,我个人认为陪审团制在中国不大可能确立,理由如下:
一、缺乏对陪审团制的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规定在宪法中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产生的,陪审员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宪法对陪审团制的规定体现了美国对于陪审团制度的重视以及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中的重要作用,而在中国,对宪法的修改程序十分的负责和麻烦,不大可能在宪法中以具体的条款规定陪审团制度,而即使新出台一部法律专门规定陪审团制度,也不能给予其强有力的保障,不利于其制度的实施,达不到陪审团制度应有的效果。
二、缺乏与陪审团制相适应的司法系统
在实施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刑诉中实施的是对抗制,法官和陪审员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当中,案件事实的梳理主要依靠控辩双方的举证,以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法官只负责告诉陪审员哪些证据不予采纳,让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而在我国,特别是刑事案件中,更倾向于审问制的方式,法官更多的是作为一个惩罚犯罪,实现事实正义的代表,不能公正地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上看待案件,也就不能公正地对待控辩双方。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审前对事实的查明,法庭审判中对证据调查的时间短暂,而且证人经常不予出庭,因此,缺乏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条件以及对证人发出质疑的机会,不利于进一步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利于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清楚认定。
三、缺乏理智的陪审员参与
在实施陪审团制的英美,对陪审员的挑选是有明确规定的,在具体案件中,还会对陪审员进行一定的询问,以便选择适合此案的陪审员。而在中国,由于贫富差距的增大,政府权力的滥用,社会黑暗面的扩大,导致人们现在一种仇富、仇权的心态的产生,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而这一心态,显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再者,由于陪审员皆来自于普通民众,他们对法律并没有太多的了解,更多的只是基于一名普通百姓对某个案件的认识和感受,正是由于这样特定的原因和身份,他们极容易被辩方或者控方的某些言行鼓舞甚至感动,很同意被情感所左右,这点显然是不利于案件的事实审理。因此,想要在当今中国这种现实国情下,找到不偏不倚的陪审员有一定难度,也就是缺乏理智的陪审员参与。
四、陪审团制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陪审团制对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复杂和繁琐。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陪审团相同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才可以形成最终的裁决。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在最终宣告判决时,法官还会逐一询问每一陪审员的意见,如此时有陪审员反对,并且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需要重新审议。因此,陪审团制极易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这与我国追求审理案件高效化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其次,在陪审团制中,很容易产生庭审程序重新进行的情况,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如此高成本的制度,在我国现今司法还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更是一种大的挑战。
五、权力的分离程度不够
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存在,从根本上讲,是源于权力制衡的需要。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可以有效地排除地方行政对司法权的干扰。而在我国,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禁止政府对法院审判的干扰和介入,但基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一党执政的现状,要求任何制度都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实施的,而且我国还规定了人大代表对个案进行监督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公权力对于司法的介入,也就意味着我国缺乏独立的司法环境来实现陪审团制。
六、对辩方取证权利的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的实现,主要是指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以及辩论来更好地帮助陪审员审理案件事实。而在我国,对于辩方的取证权利仍有诸多限制,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仅仅限于起诉和审判阶段,主要是检察院即控方通过侦查活动获取证据,提交法院。辩方对于证据的了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只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在审判阶段才真正见到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于辩方来说,缺乏对这些证据的调查准备,显然是极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陪审团制度目前在中国是不大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