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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科技专项基金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为加强中国智慧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创新科技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专项基金服务机构的工作水平,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平等参与、自主申请专项基金的权力,共同促进专项基金事业发展,营造专项基金工作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服务机构的定义
第一条 服务机构是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专项基金项目服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专项基金的法规与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和范围;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申报、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自愿接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诺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 服务机构由企业自行申报,专项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并备案。
第四条 专项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服务机构备案后在专项基金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协助专项基金完成所提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认证工作。
第六条 协助企业完成专项基金的初审、复审、终审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专项基金申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3、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报送到专项基金秘书处。
第七条 为企业提供专项基金相关的政策咨询、申报流程的咨询、企业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认证工作,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相关附件等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正、真实、准确地将完成审查认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
资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及合同草本等)报送专项基金秘书处。
第五章 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服务机构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申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2、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专项基金项目为名目,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服务于一个或多个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所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等行为,将取消其服务机构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者,由专项基金秘书处取消服务机构资格。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后,仍须对已经实施的业务行为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