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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机构纳税必须知道什么?
一、涉及税种及纳税申报期限
(一)营业税:(国税[2003]28号、国税函[2008]945号)※ 征期:1、4、7、10月1-15日:税率:5%
1、按季据实申报纳税: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活动 计算方法:营业税=收入*15%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的各类服务性活动 计算方法:营业税=经费/85%*5%
(经费:房租、水电费,通信、交通、办公费用,工资等所有花费全部计入)注:唯一可扣除项目——前一季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3、去掉应税业务员收入时据实申报纳税:从事各项应税业务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 计算方法:营业税=合同金额*5%
4、免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国税函[2008]945号取消,并入3类)
(二)个人所得税:
※ 征期:每月1-7日
1、代表处成立之初必须存档:总部出具首代工资薪金、专兼职、奖金及税款负担方式证明(总部抬头纸,签字并盖章);代表处开具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证明
注:Fesco、四达、国际人才、中智外派、代表处做“0”申报:外籍人必须在代表处交税。
2、收入如为外币的,应按填开完税凭证的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外管局中间价(涉外分局网站“外汇牌价”公布),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注:新开户从工商登记日起,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