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106号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_检察官津贴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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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按检察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检察官检察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取消检察官等级的,其检察官检察津贴即行取消。

(三)晋升检察官等级或降低检察官等级的检察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检察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

(四)检察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检察官检察津贴。

五、经费来源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检察官检察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领导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检察官的关怀。为保证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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