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_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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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而制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团联”)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体学生社团的群众自治组织,它接受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共青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选派一名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社团联的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社团联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团联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社团联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社团联受共青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社团理事会(简称“社团理事会”)监督。

第五条 社团联包括主席团、各职能部门,成员包括主席团成员、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干事若干。

第六条 社团联组织机构如下:主席团、秘书部、财审部、活动部、宣传部、外联部。根据工作职能的变更,需要增设或减少有关部门,由主席团提出议案和具体变更方案,报请校团委批准通过。第七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简称“社团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参加者为主席团成员、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社团联各部门部长。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团联与社团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和依据本规定开展工作。

第八条 社团代表大会每学年举行一次,由社团联负责召集,改变会期必须经团委提议,并取得社团联全体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成员同意。

第九条 社团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正式代表参加才能进行有关重要事项的表决。第十条 社团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进行选举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选举。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社团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社团联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选举并通过社团联新一届主席团、社团理事会新一届理事社团调整任命方案;

3、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5、应由社团代表大会讨论决议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社团联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主席和副主席由校团委提名,并由社团代表大会全体正式代表选举通过。主席团成员不得兼任团委学生会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社团负责人。各职能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产生。各部门干事由本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命产生。主席团一般每届任期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召开社团代表大会,对主席团的任期进行相应改变。

第十三条 社团联主席团的工作向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向团委分管老师汇报。

第十四条 社团联主席团贯彻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主席团提交社团代表大会的议案和以主席团名义做出的其他重大决定必须经社团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第十五条 社团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社团联工作的需要,设置职能部门,任免各部门的正副职人选;

2、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要求执行的其它决议。第十六条 主席团主席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中产生。第十七条 主席团主席的职权;

1、协调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工作;

2、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

3、召集并同其他主席团成员共同主持社团代表大会、部长会议;

4、对外代表全校学生社团。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与院内外其他学生组织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组织对社团干部的培训,帮助学生社团举办各项重大活动。第二十条 代理学生社团与外界各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第二十一条 监督各社团活动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负责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及社团换届后组织学校各社团进行注册,以保证社团活动高效有序的开展。第二十三条 协调社团矛盾,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新成立的社团给予一定的辅导,以促进其在校园内外的成长。

第二十五条 在社团活动开展之前,对社团活动进行审批,以保证社团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预期目标。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社团活动存在隐患,立即予以纠正,避免社团活动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负责社团活动开始前的海报审批工作,保证社团活动的宣传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如有大型活动,则由社团联主办,主要活动社团承办,保证活动的质量和影响。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各社团高效有序的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分为学校拨款、社团活动公益基金以及社会捐助和赞助,社团公益基金必须取之于社团,用之于社团。

第三十条 经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使用,不得挪动或占为私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从社团联合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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