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桂林发展战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41: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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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规范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3‟15号)精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8‟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相关领域服务业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用于调动服务业投资、管理主体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三)根据项目进展或验收情况,拨付资金;

(四)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负责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制定服务业项目规划,储备服务业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

(二)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三)研究确定引导资金项目的年度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绩效评价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年度计划;

(六)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向市政府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引导资金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和推荐本行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二)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 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

(三)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行业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日常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政策导向。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务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的方向;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服务业相关领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改善服务业的薄弱环节;

(三)发展服务业的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四)国家、自治区安排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配套。

(五)服务业重点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及项目评审;

(六)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重点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规定标准和实施效果,安排奖励资金;

(二)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部分贴息等多种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且不能连续超过3年。已享受中央或自治区支持资金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供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本级引导资金投资补助。

第四章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核审批程序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项目投资管理的规定,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

成。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城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报送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证明文件;

(二)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属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资金申请报告及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如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八)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利息缴纳凭证;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十)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资金构成,分资金来源说明,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申请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五)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公布的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使用方向,符合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城区服务业办提出申请。市属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推荐,城区项目由城区服务业办商城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进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区服务业办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已

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名单;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将拟支持的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

引导资金的拨付及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下达资金预算,并按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按照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帐务处理:属在建项目的贴息资金,冲减工程成本;属已竣工项目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属补助资金的,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补助、贴息项目,由申报部门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中期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备案。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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