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事项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减免”。
关于2011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事项的通知
各纳税人: 2011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申请现已开始受理,根据嘉兴市地税局的工作部署,为顺利开展今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工作,现将今年减免税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项目及减免条件
1、遭受自然灾害。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
2、亏损企业。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单位。
3、搬迁企业。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单位。
4、指令性销售企业。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技术开发。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且占年末固定资产净值10%(含)以上的企业。
6、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
7、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首次认定起一至三年内。
8、资源综合利用。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专用设备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10、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11、创意文化产业基地。
12、困难文化企业。
13、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
14、重点流通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
15、景点类旅游企业。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
16、商贸连锁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并确有困难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
17、总部经济。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困难的;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三年内可申请;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三年内可申请。
18、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水利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三年内可申请。
19、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外贸、金属等,其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20、集团公司内部平销或统一销售。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
21、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
22、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的,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
23、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24、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
25、老子号企业。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在创新发展阶段,由于投入大、费用高,发生亏损的。
26、安置下岗残疾退役人员。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置当年起三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达到25%(含25%)以上的。
27、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
28、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
二、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违反国家节能减排的规定,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
2、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
三、办理减免申请手续所需资料凡符合上述减免条件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纳税人需携带下列资料办理减免申请手续。(以下资料均须报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三份放一起外,其他资料需三份分开,按顺序整理。)
1、纳税人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该表必须从一分局一楼办税服务科或新丰、凤桥延伸申报点领取);
3、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4、其他资料,分减免项目列举如下:
(一)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二)亏损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三)搬迁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缴费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四)指令性销售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缴费当年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
2、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核算材料。
(五)技术开发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先进制造业或骨干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或含有技术开发费用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申请减免时,应提供: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相关认定文件或证明。
(七)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文件及第一次认定证明材料。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缴费当年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部分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核算材料。
(九)购置专用设备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材料。
(十)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明材料。
(十一)创意文化产业基地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证明材料;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十二)困难文化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文化企业认定文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十三)重点物流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十四)重点流通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十五)景点类旅游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需注明门票收入金额,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十六)商贸连锁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总部及连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我省设产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缴费当年有效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新办连锁经营超市证明材料。
(十七)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总部及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或引入成立相关证明材料。
(十九)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申请减免时,用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并列明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二十)集团公司内部平销或统一销售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列明集团关联公司关系、关联交易中重复计算部分销售额的明细清单。
(二十一)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原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
3、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二十二)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3、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收入核算材料。
(二十三)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3、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的相关核算材料。
(二十四)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文件或证明;
3、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二十五)老字号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省级以上老字号证书复印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但专项鉴证报告中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二十六)安置下岗残疾退役人员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加戳记后退回。自安置当年起,三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享受减免政策。
3、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工资清册。
4、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
(二十七)养老机构申请减免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二十八)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填报要求在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优惠项目、计征依据、应缴税(费)、减免幅度、减免金额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不得有空格。
2、优惠项目栏应按已列举的优惠项目填写,不得填报“其他减免”项目。
3、申请理由栏应简明扼要。如安置残疾人应写明安置残疾人比例及安置人数,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应写明经营项目及销售毛利率;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写明哪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购置环保设备应写明专用设备当年投资金额;亏损企业应注明亏损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指令性销售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应注明指令性销售收入金额及资源综合利用收入金额等。
4、申请减免的企业,在《税友龙版》信息系统中必须有财务数据信息,无财务信息的应在上报分局前补录相关财务信息。
五、办理减免申请手续地点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一楼办税服务科和新丰、风桥延伸申报点。
六、办理减免申请手续截止时间 2011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税申请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超过期限视为纳税人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受理。
受理咨询电话:一楼办税服务科:82770320、82770061、82770041 凤桥延伸申报点:83188951 新丰延伸申报点:83022042 政策咨询电话:82770025、82770026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