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_消费者如何维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40: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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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

7岁的佳佳,是一个本来应是天真开朗,享受美好的童年时光,可以和小朋友们一起玩耍,应该得到和其他小孩一样的生活。但是从她出生的那刻起,死亡之手就悄悄的,令人窒息的向她挥手,死神邪恶的向她微笑着,发出奸邪的笑声。

佳佳的母亲在怀着佳佳的时候,在一所当地自称较好的医院里住院,在医院做了一次输血。后来佳佳的母亲总是莫名的发病,其丈夫王为军带着妻子四处就医,后在北京市医院被确诊为携带艾滋病患者!后来佳佳的母亲因患艾滋病离开了佳佳和丈夫王为军。一个原本在村庄令人幸福的家庭,被医院的一次输血而完全破裂!三个人的幸福家庭,失去妈妈的佳佳,失去爱人的王为军,父女俩相依为命。自从佳佳的母亲因艾滋病去世的消息在村子里悄悄地传开了。本来就够父女俩个人悲痛万分的情况下,人们对他们的议论更是把他们压的喘不上气来。王为军身为父亲,心情十分沉重。他不敢相信眼前所发生的一切,他用手几番拭擦着眼角的泪珠后说:“不应该是这样的,这日子没法活了!怎么会突然变成这样?”通过他说出这些话来看,这个男人真的是令人心酸,他有苦难言啊。佳佳经常被其他孩子们欺负,在学校也经常遭受不平等的对待。王为军面对每次佳佳哭着回来告诉他被谁欺负的时候,王为军心如刀绞般难受。他百般的忍受周围的人对他们的凌辱!终于,王为军终于忍住不这种生活,他想要有人为他解决这件令他难以忍受的生活状态。于是他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律师。经过讲述,收集资料,得出结论这件事情的责任在于当初给佳佳妈妈输血的医院!

这家医院是一所民办医院,而且后来得知这家自称先进的医院,其实是设备卫生都不符合要求的私家医院而已,并不是什么正规医院。医院采集来的血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当初佳佳的妈妈根本没有输血的必要,但王为军和妻子糊里糊涂的就被输血了,也没有跟他们说明理由。王为军妻子得了艾滋病就是这次输血早成的!由于这家医院采血的人员没有认真的履行职责,对于采集到的血液未经检测就给患者使用!这是多么不负责任的表现,多么的令人憎恨!对自己岗位中的事情竟疏忽大意,不曾把患者的生命看在眼里!假如工作人员谨慎负责,认真严格,那么这场悲剧不会发生!可是时间不会倒流,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什么假如。

王为军向市里的人民法院起诉了这家医院,但是在一审判决中因为证据不足,败诉了。这显然对于王为军是不公平的!王为军,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没有什么法律知识,其法律知识淡薄。在这里值得我们发扬的就是刘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刘律师说他们为受害人提供服务,不仅是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予以帮助,对于向王为军这样的弱势者来说会带去精神上的支持,鼓励他们,抚慰他们的伤痕,在生活上会给他们一些力所能及的物质上的帮助。在这个社会会遇到种种事情,一个没有什么知识的人,在加上法律意识缺乏的原因,势单力薄,难以与其对立的“仇人”平等的抗衡!所以我国的法律规定,有关组织和单位应该支持起诉,对弱势者在精神上的支持。这样的规定只能停留在理论上,实际中确不见什么好的效果。这种规则有严重的弊端,对于弱势者只是支持起诉,而没有实际的帮助和协助起诉或代为起诉,这些弱势者往往是以败诉退场,因为无论从社会关系,经济实力,信息范围都不能与侵权单位,机关相比拟。所以要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利益,应该以有关保护他们的组织和单位代为起诉,为他们的“子女”讨个公道。2011年新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是一个大的进步,能够更高的保护弱势者,大众者的利益。

话说回来,王为军负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的医疗机构负其医疗事故不是由医疗机构的原因引起的证明责任。对于王为军与民办医院的事故纠纷,应当由民办医院负证明责任。证明其输血的“血质”是新鲜,正常的,没有艾滋病的证明。法官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应当把证明责任交给医院,而不应该

让王为军证明其医院为此事故发生的证明责任。王为军他在其妻子的意思下,把医院开据的所有医疗费用单保存起来,证明其妻是在这所民办医院接受过输血。他受理的证据足可以来证实,其妻生前确实是在这所民办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有输血的记录。法官应当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证明责任的规定,确定由医疗机构负证明责任。如果医院能够证明其给王为军妻子不是由于输血传染了艾滋病的事实,可以不负侵权责任,否则败诉,应当对王为军的一切相关损害予以赔偿!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定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科学的,是为更好的保护弱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敢于同大的对手依法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赔偿的有力武器。对于这样的案件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不在是困难,而且有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提高人们法律意识,从而使社会上的各种组织或群体或经营者对自己的事情小心谨慎,不敢在向之前那样理直气壮的,蛮横不讲理的,霸道的变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他们在自己的行业中,提高诚信度,避免遭到不必要的麻烦,遭受起诉而使自身的名誉度降低带来的收入风险。这样社会的风貌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变,诚信的风气渐渐蔓延。消费者无论购物,消费,还是接受这种或那种服务也会安心,放心,不会怕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而烦恼。人们的生活质量会逐步的上升,法律意识也随之上升,人人懂得知法,守法。但对于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还是很必要的,因为有了这种证明责任倒置后,公民个人不负证明责任而不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会去重视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在生活中还会遭受这样或那样的侵害,从而向法院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我认为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培养预防侵害的本领,增强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可以避免不可预计的后果。这不仅节省国家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制止社会不利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政法学院

姓名:许永男

学号:201132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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