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_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39: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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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规范教学秩序,增强教师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推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

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 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区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拖堂5分钟(含5分钟)以内;(2)在上课时教师手机发出声音;

(3)已获同意调、停课,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导致不良后果;(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达学期总学时的5%(含5%)以下;

(5)因教师原因,不能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完成教学任务;(6)坐着授课;

(7)无故不上课或脱离课堂学生5人以下(含5人)。2.考试管理

(1)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将学生送达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钟以内,影响考试正常进行;(3)监考教师未按要求执行监考,造成不良后果;(4)因出题错误影响考试进行;

(5)不能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致使误判、漏判学生成绩5人次以下; 3.教学管理

(1)没能按要求提交检测成绩;

(2)录入学生成绩差错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0.5%;(3)学籍处理审查不认真,导致处理学生遗漏;(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运行

(1)教学过程出现政治性、知识性错误;

(2)空堂、上课或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3)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课堂);(4)教师在上课时接打手机;

(5)教师在上课时,教育方法不当,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6)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或更换考试地点和时间;

(7)无故不上课或无故脱离课堂学生5人以上;

(8)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超过计划学时的5%以上(不含5%);

(9)未经批准,不按《课标》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10)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1)因工作失职,在教学实验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

(12)调度不善出现“撞车”,或因未通知到教师或学生,使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者;

2.考试管理

(1)考试漏题、泄密;

(2)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3)阅卷时责任心不强,致使漏阅或误判5人次(含5人次)以上;(4)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违反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3.教学管理

(1)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2)因排课、安排考场不当造成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的责任者;

(3)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在接到通知15分钟以上)未解决而延误上课的责任者;

(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第四条 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我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1.设立教学事故举报邮箱wxf7621@163.com,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2.教务处、办公室及各年级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教务处、办公室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处理。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每次扣责任人评估分5分,经济处罚10元;重大教学事故,每次扣责任人评估分20分,经济处罚40元。

第七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各分管校长、年级主任要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大教学事故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并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第八条 每学年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三年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二次以上者(含二次),专业技术职称缓评一次。

第十条 凡在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含两次)或重大教学事故的个人,取消当学期该教师教学方面的评优评模出课资格。

第十一条 教学常规管理情况,列入对级部、处室的评估考核。各处室、年级每教学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含一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5次(含5次)以上,除追究当事教师责任外,视情节对处室、年级主任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第十三条 各年级、处室要建立教学事故检查登记制度,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级部、处室存档,两份分别上交办公室、教务处存档。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活动课 自习、晨读、午练等同上课一样要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相违者,依本办法执行。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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