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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规划一号路(城东路~金悦路)新建工程
余姚市高铁站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7月5日
建 设 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余姚市高铁站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规划一号路(城东路~金悦路)新建工程。工程地点:城东路~金悦路(详见施工图)工程内容:道路、排水、桥梁、电缆沟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无。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余发改基[2011]21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道路、排水、桥梁、电缆沟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 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2年 月 日; 总工期:15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仟贰佰陆拾玖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
元)
12699440
(3)招投标文件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其附件。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7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余姚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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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工程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文件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其附件。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无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的条件执行。
3.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特殊要求,但不得提供给与本项目无关人员或单位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孙岳熊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①负责本工程的进度、质量、计量控制(图纸以外增减的或按规定须按实计算的工程量需经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工地代表共同鉴证后有效)
②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权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认为其留在现场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进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换的人员应从速予以替换。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进度款的支付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②不能批准对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③不能批准对设计的变更;④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⑤涉及施工图、材料、预算、工程分包、工期变更等事宜,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必须经发包人签证为依据。
5.3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
姓名: 王炜炜、王健华
职务:业主代表
职权: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签复变更及增加的工程联系单等。
7、项目经理
姓名: 刘勇 职务:项目负责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天基本完成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基本条件,部分尚未完成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后,由发包人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天由发包人召集相关的管线单位,由各管线单位详细提供上述资料,由各管线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性负责。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发包人召集设计及测绘部门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①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发包人应予以协助)施工所需的接水、接电等工作,所涉费用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金额一次性包定,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表及下月进度计划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均由承包人承担、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供必要和达标的办公室场地和办公设施,工程竣工后的拆除及残值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费用由已计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达到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费用已计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市政道路、公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道路、公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设立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并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疏导和管理,在必要时配合交警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道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通用条款要求做好工程在交付前的保护工作,由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各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做好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所涉费用经签证后按实结算[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上述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使用规定》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前期政策处理,为前期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械、人员和材料,所涉费用经签证后按实结算。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在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开工: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开工通知书后三天内开工。
(四)、质量与验收: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固定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其风险范围包括除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3.3条约定的内容或工程变更并经发包人签证外的所有价格变动。
23.3 合同价格调整内容:
(1)数量变更造成的价格调整:凡合价金额占该分部分项清单合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增、减超过15%以上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组价原则按第23.3条(4)款,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凡合价金额占分部分项清单合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减超过25%以上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组价原则按第23.3条(4)款,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其余清单项目结算时,综合单价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须执行相应清单项目的中标价。
(2)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造成的价格调整:①在合同工期范围内本项目的综合单价除合同约定外均不得调整;②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涉的材料涨价不补差,材料跌价由发包人受益(可调材料及补差同下);③水泥、碎石、砂、塘渣、块(片)石、砖、钢筋、沥青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简称可调材料]的材料价格波动在基期价的±10%范围以内不作调整;若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基期价的±10%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调整:a.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为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月以上的;b.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日期超出合同约定工期3个月以上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3个月及以上的。上述可调材料单价以2012年4月宁波造价信息[正刊]余姚价为基期价(无余姚价的按照宁波价),具体为:①延期开工补差办法,材料单价补差=开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基期价×(1±10%)](当开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小于基期价时取负值,反之取正值);②工期延误的补差办法,材料单价补差=施工期间的平均信息价-[基期价×(1±10%)](当施工期间的平均信息价小于基期价时取负值,反之取正值),另计税金[注:施工期间的界定不包括在合同工期内已完工的工作内容的施工期,具体以发包人和监理签证为准,在合同工期内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不补差,可调材料(不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中的定额用量计算];③人工及机械价格不补差。
(3)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确定单价时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列出施工图中已明确,且能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单独计价且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又未作特别说明该项目已计入其他清单的项目视为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且合理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具体为:材料价格按中标人投标时的材料价格并结合工程实施期间的市场价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人工单价和机械价格指数按施工期间(施工期间以监理和业主的签证为准)宁波造价信息中的平均价和平均机械价格指数执行,不计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第23.3.(5)执行],综合费用(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确定的工程类别中值取费,规费、税金按现行定额及补充规定计算,定额按《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及省、市有关补充规定计算,并总造价下浮8%确定结算价格。
(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差除外)措施费结算办法:①施工组织措施费: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调整比例在±10%范围内(含±10%),则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文件中报价结算;如超过±10%,则施工组织措施费增减按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为: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1±10%)]×投标施工组织措施费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正值);②施工技术措施费:以“项”为单位为一次性包干,其余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调价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具的工程变更单及设备、材料价格签证单,其费用增减应经监理单位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确认。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款支付自发出开工令之日起每月25日计量,发包人将按承包人支付证书的金额进行初步审核后预付70%;(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上报的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付至工程造价的85%;(3)余款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除保修金外)。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项目所涉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报价外或招标时暂定单价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须将材料型号、规格、价格等详细资料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采购。
(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变更费用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和专用条款第23.3的有关规定调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按要求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的竣工技术资料。
33、竣工结算:剩余部分工程款待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除保修金外)。
34、质量保修: 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不及时履行保修责任义务的,发包人单方有权另行组织进行修整,所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保修费按工程结算价的5%预留,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按规定退还(无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工程合同价的万分之三,以日累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条件返工至合同质量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为合同造价的百分之五,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①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工程师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若擅自离开工地,处以违约金1000元/人〃次;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每人每月到岗不得低于21天(特殊情况并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的除外),以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考勤为准,若每缺一天,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处违约金每人每天1000元,施工员、质量量、专职安全员处违约金每人每天500元,每月底结算,上述费用在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到岗履约保证金中扣除;③如果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到岗率不足规定时间的75%时,发包人有权清退该承包人,其相关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十一)、其他
47、补充条款
(1)本工程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但仍有部分拆迁还没完成,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遇到与前期政策处理等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工期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认可后适当顺延。
(2)承包人自行配备发电机组,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补,工期顺延中停电因素不作考虑。
(3)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试验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对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如钢绞线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检测试验所涉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桩基及搅拌桩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4)工程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或1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应按余政发[2005]52号文件的规定提前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单”手续。
(5)招标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送至市审计中心备案。(6)工程造价的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7)工程结算审核时,其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追加审计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追加审计费用(追加审计费率为5%)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后交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8)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9)工程运输车辆应认真执行《余姚市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办发[2009]207号)和市政行业管理的要求,严禁超高、超载,不使用非法改装和未办理驻点运输登记的外籍车辆;车辆进出现场必须设臵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出门,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滴、漏、撒、扬的现象发生。
(10)、关于指纹考勤的规定
1)、根据《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发[2011]167号)文件规定,本工程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指纹考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列入指纹考勤范围。到岗率以施工现场指纹考勤为依据,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不得低于30%,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考勤时间为上午7:00-11:00,下午1:00-5:00,每天考勤二次。(考勤起止时间,一般从开工令签发后次日起开始,到完工前一个月结束,考勤起止时间最终由项目业主视工程情况作出决定。)被考勤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对企业及被考勤人员进行扣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管理临界点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被考勤人员的调换、请假、扣分细则详见《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可在余姚市招标投标网通知公告查阅。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随带本人身份证和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市招标投标中心一楼大厅进行指纹影像的登记录入,详见余姚市招标投标网通知公告栏《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指纹影像采集操作规程》。
3)、指纹考勤设备由施工企业向供应(维护)商购买,购臵及维护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列入投标报价。指纹考勤设备安放在发标人指定的地点,施工、监理等人员共同使用。指纹考勤设备供应(维护)商:余姚市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方兴权,联系电话:22702030,技术服务人员:魏亮,电话:***;购臵费用:贰仟玖佰陆拾元整(包括指纹考勤终端及摄像头设备),维护费用:自购买之日起免费服务一年,以后每半年预先交纳,500元/半年,使用不足半年的,按未使用个月数予以退还。
廉 政 合 同
工程名称:规划一号路(城东路~金悦路)新建工程 项目地址:城东路~金悦路(详见施工图)发包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余姚市高铁站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市场的廉政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验收、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給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卷、贵重物品和好处、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项目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
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市场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臵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給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定給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建议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給予乙方相应的处罚。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负责监督。市以上重点工程的日常监督单位为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甲方的监察部门和主管单位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经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完成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送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监督单位(盖章)2012年7月5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余姚市高铁站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规划一号路(城东路~金悦路)新建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排水、桥梁、电缆沟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道路、排水、桥梁、电缆沟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结算时保修金按结算价的5%预留,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按规定返还。
5、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16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1
2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7 月 5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规划一号路(城东路~金悦路)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余姚市高铁站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人。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臵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9.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副本柒份,合同各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12 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