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案例_课后服务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36: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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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问: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体育教师刘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行为是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

案例

2、某中学初三(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值日卫生不整洁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上课教师提问回答不出者,每人每次罚款2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3元;上课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4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5元。罚款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

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1997年3月28日,母亲突然生病,为了照顾母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委员。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1个月,就有13位同学受罚。对此,学生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而老师们则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会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参考答案: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首先,班级罚款,坏教师的形象,影响老师的声誉。其次,班级罚款,侵犯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并激化矛盾,引发悲剧。再次,班级罚款,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最后,班级罚款,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 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大。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教育的本义是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班主任以学生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案例3、2009年期末考试结束,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

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向四名学生赔礼道歉。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作为教师应该:①教师要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四项基本的权利,也拥有隐私权。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儿童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②公开学生的分数仍应尊重学生的意愿。真正重要的是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并非分数,教师与家长分析学生状况应单独交谈。

③每次考试测验之后,可以表扬几位成绩突出的学生,指出他们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上的优点,也可以不点名地分析某些学生的失误原因。这样既抓住了要害,又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效果也会积极健康。

道德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教师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和精髓。案例4:某幼儿园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问: ①、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①、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结合这起事故,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5:杜某,男,19岁,201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94年10月22日晚9点左右,窜入甲校男生宿舍,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三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处以15天拘留。

案例1:问:⑴、本案中,存在哪几类法律关系?(有两类: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多个主体:杜某、受害学生、治安管理行政机关都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杜某,每个受害学生为个人主体;治安管理行政机关为集体主体.案例)

2.现年11岁的王玲玲在某小学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王玲玲要数学作业,因王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王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王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王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该承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8.2010年6月,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老师,伍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未处理此事。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

(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不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学生甲的父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9.2010年夏某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2010年6月18 日上午(星期四)举行挂牌仪式。为了营造热闹氛围,县教委提前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

问:⑴、本案中,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哪项权利?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

⑵县教育局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教育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赔礼道歉,赔偿 怀 案例10.2004年《中国教师》杂志对儿童的生存状态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833名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中,有47%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童年不快乐。问题:⑴、就上面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学校教育中是否有不合法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学校教育存在着不合法的现象,其原因就是应试教育所致⑵你认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是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2是重考试科目学习,轻非考试科目学习3是重文化知识传授和应试技巧培养,轻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4是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5是学生课业负担依然过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6是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部分指标有所下降。纠正措施1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2坚持德育为先,构建全面育人的工作机制。3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4深化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5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6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培养适应新课程和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

案例12.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聘为某校初中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教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学校没有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①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②学校不让李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李某的“教育教学权”。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⑸、保护学生权益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案例13.班主任苏老师以所带班级一名16 岁的女生与同班一名男生关系密切为由,在课堂、教研室和家长问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当众翻她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还将部分日记和信件在班上公布,在不同场合进行辱骂。问:⑴、在此案中,班主任苏老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⑵、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怎样处理这一类问题不倡导,不反对,不超越“底线”,加强正面引导,但要让他们知道早恋的危害、如何控制早恋。最好从轻处理、正确看待,充分理解。让他们明确现阶段人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

案例14.2009年11月23日中午,某学校7岁学生任某在午餐后与同班同学张某一起回教室,两人在追玩时,张某不慎将任某碰倒,致使其后脑部磕在讲台的地面台阶上受伤。问:⑴、在此案例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在校内中午就餐,与此相应的责任是要在未成年学生午间安全防护方面有措施,7岁学生任某在午餐后与同班同学张某追玩时脑部受伤,学校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⑵、通过这一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学校应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有搭伙生的小学,对学生午间的安全防护教育及其措施要认真落实,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

案例15.2004年小王同学参加高考,由于发挥失常,仅以2分之差未能达到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按国家有关部门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定,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待遇。而该市教委在整理审核该学生高考档案时,把小王的“优秀学生干部”错改成了“三好学生”,事后,小王同学家长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找该市教委交涉,讨要公道,但均遭到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请问:(1)本案被告是谁?(市教育委员会)

(2)本案侵犯的是小王同学的什么权利?(荣誉权和受教育权)(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应该如何判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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