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_常委会议事规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02: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常委会议事规则”。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讨论、决定本市有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

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

当的决议。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备案;补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八)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九)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三)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四)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五)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等事项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和初审的法规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区、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

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列席会

议。

第十三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由

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会议。公民旁听会议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有关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受主任

会议的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

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

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递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人事任免案中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拟任人选在会议表决前,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表态发言;任命通过后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者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全体会议上说明,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有关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付诸表决。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付诸表决。

第二十五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再行审议该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付诸表决。

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予以搁臵。

第二十六条 法规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种原因搁臵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付诸表决后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罢免本市选出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提案人应当说明问题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

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

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

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之外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第三季度,常务委员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整理,送有关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提出的质询案应当是涉及违反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

容,并有提质询案人的签名。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列为质询案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

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并将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

署的书面答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

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

对该质询案处理结果的报告。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

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机关再作

答复。

由受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

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受质询机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撤销。

第四十二条 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

定不列为质询案的,可作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

人到会说明。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

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

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

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

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

名投票、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具体采用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安日报》上刊登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及时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安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布。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为常务委员会机关刊物,所刊登的决议、决定和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采访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新闻发布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word格式文档
下载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