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奎挪用资金一案_挪用资金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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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奎挪用资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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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郑刑立复字第55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李万奎:

你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起诉(2002)27号起诉书指控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巩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你向该院申诉,该院驳回了你的申诉。现你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构不成挪用资金罪为由,申请本院再审。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虽然你申诉称当时是在行政干预下以信用社名义进行的担保,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已作出了行政处分,且之后有部分担保已解除,资金已全部追回,你只是中间牵线、联系,应属正常的借贷行为。但是,你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审已将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相关因素考虑在内,已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正确。所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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