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_国家药品食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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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安[2009]262号 【发布日期】2009-05-25 【生效日期】2009-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

使用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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