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_冬令救济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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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来源:深圳市民政在线 发布时间:2008-08-26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吃饭、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月至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到下一年度的2月,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救助时段。为规范春荒和冬令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调查

春荒和冬令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面开展荒情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民和特困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当年或上年灾害损失情况、灾民自救能力、春荒或冬令期间口粮、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难情况及各级政府实施救助的工作情况等。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和调查档案。民政部和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抽样调查。

二、需救助情况的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

春荒:根据调查,每年1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冬令:根据调查,每年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春荒、冬令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分别于1月20日(春荒)和10月20日(冬令)前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民政部: 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数据。民政部掌握到分县的需救助人口数量。

三、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县级民政部门: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于每年10月15日(冬令)前和1月15日(春荒)前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地级民政部门:

1.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县级调查的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3.根据统计、核查、评估的结果和县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制定地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连同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0日(冬令)和1月20日(春荒)前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省级民政部门:

1.对地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省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3.根据统计上报、核查、评估的结果和地级灾民救助计划,制定省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连同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5日(冬令)和1月25日(春荒)前报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地(市)级、省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春荒为上一年)自然灾害等情况; ②灾民需生活救助情况及分析;

③计划通过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及采取其他措施分别可解决多少灾民的生活问题; ④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 ⑤存在的资金缺口及对上一级政府的补助请求。民政部:

1.对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国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上报、核查、评估的结果和省级灾民救助计划,制定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于11月5日(冬令)和2月5日(春荒)前报部领导审批。

民政部制定的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当年(春荒为上一年)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 ②全国灾民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

③地方各级通过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等措施解决部分灾民生活问题的分析;

④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解决部分灾民生活问题的分析;

⑤需中央政府投入的资金总量。

四、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一)救灾资金的申请 县级、地级民政部门:

县级、地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政府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国务院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省级政府春荒请款报告在每年1月底向国务院报告,冬令请款报告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国务院报告。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二)救灾资金的办理 民政部:

民政部接到省级政府的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全国春荒、冬令救助计划,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工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于11月10日(冬令)和2月10日(春荒)前商财政部办理。(三)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民政部:

在与财政部确定拨款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市、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中旬以前下拨。省级和地级民政部门:

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

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须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民政部门:

接到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拨款计划,并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在中央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地、县级要先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解决灾区群众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五、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民政部门: 1.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救灾资金补助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实际的政府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其程序是:由灾民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备案;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最后形成灾民救助方案。

2.将确定的政府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见附表),连同灾民救助方案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灾民救助花名册》是在对《需救济人口台账》上的救助对象的排查基础上建立的,是对需政府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主要依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灾民救助花名册》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填报时一式两份,由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将《灾民救助花名册》制成EXCEL电子表格,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直至民政部,以备监督检查。

3.县级或乡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灾民救助卡》是针对在特定的救助时段内,对需政府救助的灾民实施生活救助时向救助对象发放的凭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等。《灾民救助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盖章后发放到户。

4.县级或乡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灾民生活救助实行实物救济时,要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民政部门需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盖章。省级和地级民政部门:

根据下级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和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本级灾民实际救助方案,连同本级《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上报民政部的数据和情况要具体到县(市、区)。

六、监督、检查 民政部:

1.中央的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向媒体公布。2.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3.春荒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25天后,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20天后,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始每隔7天向社会公布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县级民政部门全部下拨。4.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中央救灾资金的省份进行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在下次中央下拨救灾补助资金时减少补助数额。省、地、县级民政部门:

1.地方各级救灾资金下拨分配方案确定后都要向社会公布。省、地级民政部门配合民政部和财政部在本行政区域内会同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每隔7天向社会通报一次,直至资金全部下拨。

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同时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及专家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七、效果评估

在灾民救助时段内或救助时段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力量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地的灾民生活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本级政府无力解决的困难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对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各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情况报民政部。

实行省管县的省份,县级的统计数据、计划、方案等情况上报时,可直接报至省级,同时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省级向县级下拨资金时,同时通报地级民政部门。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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