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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
答: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举例:
1、如企业固定资产还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由于破损无法正常运作,企业予以报废,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置的这类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实际未进行转让、债务豁免等处置,但会计预计已无法收回,并且账上做了损失处理,只要符合《公告》上的要求,可做损失申报的这类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2资产损失有哪两种申报形式?
答: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企业存在资产损失,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是否有时限规定?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资产损失。(2017年5月31日前)
4在同一省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除另有规定外,由总机构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统一申报。省内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应并入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申报。
5跨省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外,省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专项申报。
6资产损失汇缴申报及资料要求? 答:(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数据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无需报送至税务机关。
特别提醒:跨省分支机构企业,目前系统内仅有《A200002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A200001 2015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这两张表不存在可以填写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栏次,故对于跨省分支机构来说,如果存在需要清单报损的资产损失,需要自行在网站上打印《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后交至办税服务厅。
(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并按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一览表》的要求,逐项(或逐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资产损失报送资料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报送资料顺序逐页编号归集。建议按照附报资料要求的资料顺序逐项对应,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需要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报送资料的纳税人类型包括:
(1)非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专项损失需要备案的纸质资料。
(2)跨省设立的(除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办法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注:其中总机构的清单损失申报通过汇缴申报表即可报送,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但分支机构的清单损失报备由于报表的限制,无法通过网上报送,故需要将相关纸质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
(3)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注:其中总机构的清单损失申报通过汇缴申报表即可报送,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但分支机构的清单损失报备由于报表的限制,无法通过网上报送,故需要将相关纸质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
(4)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专项申报纸质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但当年没有申报扣除,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追溯备案? 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9国内企业投资国内另外一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亏损,投资方减少当年投资收益,所得税是否要做调整,亏损是否冲减被投资方盈利?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故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的亏损,不属于税法的损失范围,也不属于投资方发生的成本、费用、其他支出范围,该亏损税法上不予确认,应做纳税调增。
10资产损失扣除是否必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答:按照《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专项报损过程中以下情况可能涉及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1)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1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中“使用年限”是会计还是税法年限?
答: “使用年限”为税法使用年限,但不是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如果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会计折旧年限长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会计折旧年限。
12企业2015年对一批已经到期需要报废的机器设备做了固定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但实际资产并没有处置,当年是否可以做资产损失备案,税前扣除?
答:从会计上来看,资产需要最终处置后,才可以完成会计处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在税务机关做资产损失备案时,企业应实际将资产处理结束会计上核算完毕后再来备案。
13企业本年在盘点同类资产的时候,即发现了部分资产盘亏,又发现了部分资产盘盈,是否可以就盘亏和盘盈相抵之后,就差额部分损失报损?
答:固定资产盘亏和盘盈是两个不同事项,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不一致,盘盈会计上应作为前期差错,调整的是以前年度损益,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盘亏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最终计入营业外支出。故从会计上来看这两者也不能冲抵,税务上也是两个不同的事项,应该就盘亏的固定资产直接报损。但针对盘盈的处理,可能出现以前年度没有提取折旧的情况,如果已经无法确定资产取得时间,则在当年直接将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扣除应按照新旧程度计提折旧后的差额做纳税调增数填入汇缴申报表。如果能明确是在哪一年购入的,则应将盘盈固定资产价值纳税调增,折旧则作为应扣未扣项目追溯调整到对应年度内。
14企业申报存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等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时,需要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如何理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6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15《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栏次应该填写什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