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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申请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登记
家住鱼峰区的覃女士在和姐姐一起到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现房抵押的时候发生了一件出乎她意料的事情,在当事人和资料全部齐全的情况下她所申请的业务被拒绝受理了。问题就是出在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每桩业务必须进行的例行询问上,该房屋是属于覃女士和其姐姐共同共有,但是在询问中覃女士却抢答了许多原本是该姐姐回答的问题,在进一步有针对性的了解中工作人员逐渐发现覃女士的姐姐除了会签名字之外对其他跟自己房产业务密切相关的事项却一无所知,不仅如此,她还缺乏一个正常人对周围事物的正确认知。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发现再也瞒不下去的覃女士只好承认她原本对银行声称是某公司客服经理的姐姐其实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由于共有房屋的各项登记必须由共有人共同进行申请,急于向银行贷款的她便想当然地伪造了姐姐的身份和收入证明并成功地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是不想在房屋登记管理中心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还是被细心的工作人员识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虽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因有些公民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造成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这即属于法律上所称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两种类型的人,他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只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对于像覃女士姐姐这种情况则应当首先由他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医院证明等有效依据向她住所地的基层法院也就是鱼峰区人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有事实根据的,出具判决她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并指定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的顺序一般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
5、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如果是法院认定覃女士的姐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置其房产;如果法院认定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则需她与其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一同到场,并且由发对当事人当场签署声明,保证代理申请该项房屋登记是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的利益方能予以受理。覃女士未经认定就编造相关情况试图根据自己个人的意愿进行抵押登记的行为,不但违反了现行房屋登记办法的共同申请和自愿登记原则,还违反了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房屋登记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要求。在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的讲解指正下,覃女士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时要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勿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要增强法律意识,必要时多到登记机关进行咨询,确保自己各项登记业务的办理有效、合法地进行。
受理科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