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_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30: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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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照《河北省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村通油(水泥)路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村通油(水泥)路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进行修复和返工,达到设计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项目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①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良工程;②综合评分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5分者为合格工程;③综合评分小于70分者为不合格工程。

第八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完工后,由工程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即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纸、施工资料、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汇总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建档保存。

第九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验收列支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的验收资料包括:

①上级及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

②建设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结;

④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

⑤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事实求是、客观公正,通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于在验收工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者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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