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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标准及目标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正常经营运作,从事种植、水产养殖、畜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
值,扩大市场占有率、影响力和知名度;
6、创新农产品产销模式,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扩大对外贸易;
(二)申报产业化联结项目补助的范围
1、农业产业利益联结机制项目。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风险保障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职业农民等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建立紧密的联结关系,推动经营主体间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形成具有较强发展实力和竞争能力的产业化经营联合体。
2、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
3、企业集群集聚项目。依托本地特色主导产业和地区资源优势,与区域内的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分工协作,形成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功能互补性强的优势企业集群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贷款贴息标准
1、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贴息20万元。
2、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贴息16-19万元。
3、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10-50万元的企业,贴息9-15万元。
(三)搞活大流通。改造升级传统农贸市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交易方式先进、信息灵通、安全卫生的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一批开拓国内外市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流通大户和企业,发展农产品超市、连锁店、专卖店,建设完善活跃的农产品流通网络。
(四)发展大加工。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通过鼓励农民、企业自主发展和引进资金、技术等途径发展一批有规模、高技术含量的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与我市大宗农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加工体系。
(五)打造大品牌。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名牌农产品,推广标准化生产,创建生产流程标准和产品标准,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农业局每年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各镇区农业部门根据通知内容组织本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上报两种形式同步进行。
第十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同一企业只能对上一年度贷款的利息进行申报,同一年度的贷款利息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产业化联结项目补助的,同一企业项目已申报贷款贴息的,不得再重复申报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4、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市农业局做好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参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项目资金额度、补助标准,以及当年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编制项目分配方案,经中山市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按时完成项目实施。
(二)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需及时书面报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取消有关项目及资金指标。
(三)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实施期间的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本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提供的资金拨付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方
具体可衡量的年度或分阶段目标任务,以利于项目按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落实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结后认真组织项目用款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并严格审核把关。项目主管镇区应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要求认真配合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减少、暂停或撤销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