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_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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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温 州 市 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0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我市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切实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支持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能,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对人大工作提出任务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市委和县(市、区)委在每届人大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研究人大工作的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答复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问题。党委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和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大活动以及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测评时,应安排和邀请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三)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坚持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方式,是保证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健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及时向党委反映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情况与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及时贯彻党委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实效。加强对党员代表和委员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党性观念,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相

统一,保证党委决策和意图的贯彻落实。

(四)切实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宣传和理论研究。各级党委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列为干部学习培训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健全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单位要加大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力度,精心做好人大监督工作以及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的宣传报道。要认真办好《实事面对面》、《代表在线》这两个栏目,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制作质量和水平,并把它们作为宣传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实现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拓宽代表履职渠道的重要平台。要加强对人大制度与工作实践的理论研究,将其纳入全市社会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为推进人大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二、进一步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保证法律法规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改革、计划和预算调整、城市规划布局变更、年度计划外重大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有关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应依法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各级党委要正确处理党委决策与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善于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程序,把党委的主张和意图上升为国家意志。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抓住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适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确需立法的事项,要加强调研和论证,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各级政府对应由人大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同级党委研究前要及时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经党委决定后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其权威,“一府两院”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共同推动贯彻实施。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严格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开展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决定撤职案等法定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一府两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要按照人大常委会要求认真参加有关会议,听取意见,接受询问,认真配合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七)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严格遵守和认真贯彻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切实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党委酝酿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应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有关人选,应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推荐情况,同时听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对所推荐人选提出的不同意见,党委要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或者说明。凡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应当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之后正式对外公布。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的结果,选举、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完善和推行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制度,依法加强选举任免工作。

(八)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要把人大常委会与国外地方议会和友好城市交往活动列入外事活动的总体计划,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党委、政府组织的出访和外事活动,应适当安排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参加。

三、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九)注重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在推荐和确定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人选时,要科学划分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党组在推荐人大代表人选方面的权限,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提名推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合理安排代表的比例,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基层工人、农民和妇女代表,又要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政能力。各级党委、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推荐代表人选时,要注重代表广泛性和先进性的统一。除了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之外,尽量不安排其他代表人选的异地放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在每一届任期内对代表进行一次政治理论、宪法、法律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十)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要认真执行代表法,尊重和维护代表的各项权利。坚持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规范代表活动制度,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机制,代表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按有关标准予以拨付,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努力改进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活动实效。代表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没有固定收入的代表要给予误工补贴。对妨碍、阻挠代表履行职责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一)认真督办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要尊重代表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权利,切实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坚持和完善重点建议重点督办、领导领办代表建议以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议会等制度,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有关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落实办理责任,严格办理程序。要深入调查研究,在与代表充分沟通面商的基础上,完善办理意见,提高办理质量,及时答复代表。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办理工作和督办情况向代表通报。

(十二)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制度。各级人大代表要与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带头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完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开展评选优秀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活动,探索建立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和代表辞职制度。

四、进一步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

(十三)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自觉性。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推进人大各项工作。要通过逐步试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网络直播等形式,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强人大工作的权威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十四)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适当增加熟悉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专业知识、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年富力强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比例要按规定达到50%以上并适当提高,人大专门委员会应配备1名熟悉本委工作的副职。根据条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设专职主任。各级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时,要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要根据人大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和确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专职委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占人大机关编制。党政部门领导到人大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工资关系、生活待遇可保留在原单位,退休后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原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十五)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渠道,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要重视对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有计划地做好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群团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十六)重视改善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要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及老干部工作要列专项经费,并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注重解决好人大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实际困难,保证人大工作的正常需要。加强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确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项经费,加快人大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努力拓宽人大宣传渠道,提高人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十七)加强乡镇人大及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乡镇人大主席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乡镇一般应设专职主席。担任人大主席的乡镇党委书记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好人大主席的职责。未进党委班子的乡镇人大专职主席,以及未设专职主席的乡镇人大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乡镇人大可设专职副主席1-2名,专职负责抓好乡镇人大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务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乡镇人大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活动经费,要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认真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确保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落到实处。由乡镇人大选举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应任满一届,任期未满半届的一般不得调整,一届内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联系和指导,认真研究和探索街道开展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加强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联系服务代表、畅通民主渠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共温州市委

20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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