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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系之我见
分析中日关系,需要对中日之间的矛盾做出理性的思考。理性的思考,即理智的思考、哲学的思考,这涉及到如何研究和处理中日关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通过理性的思考,树立正确的“中日矛盾观”,对维护和发展中日关系将大有裨益。
毛泽东的《矛盾论》就是帮助我们打开理性思考中日关系大门的一把钥匙。“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矛盾论》。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中日关系,要尽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
中日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有方面的意义: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矛盾论》 中日关系的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事物是在矛盾中发展的,并由其规律与波动周期。
1、外交是内政的延伸。日本领导人更迭及其在历史问题上的态度与中日关系密切相关。
2、每当4月21日(春季大祭)、8月15日、10月17日(秋季大祭)前后,日本政要参拜靖国神社都会引起中日关系紧张。
3、每当“七七事变”、“南京大屠杀”逢“五”逢“十”周年的纪念之年重合。如果日本出现美化侵略历史的动向,势将刺激和伤害中国民众的感情,并波及两国关系。
4、每当中日邦交正常化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逢 “五”或逢“十” 的周年纪念之年,大都是两国政府和民间推 动友好交往的高潮之年、机遇之年。
中日矛盾的特殊性
人们“不但要研究每个大系统的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及其所规定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每一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长途中的每一个过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本质”。——《矛盾论》。研究中日矛盾的特殊性,对具体事物作具体分析,“用不同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是至关重要的。
1、事物发展进程中的特殊性,构成事物发展的特殊阶段。例如“政冷经热”是1995年至2006年10月中日关系出现的客观现象,构成了这一时期中日关系的主要特点。
2、每届日本首相及内阁的对华政策不尽相同。中日关系有时出现倒退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从长远看,决定中日关系发展的前进动力将来源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3、日本社会是复杂的,不宜将日本少数军国主义分子的极端言行误认为是日本整个国家正在复活军国主义。日本大多数国民是爱好和平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日本在和平发展的过程中极右势力的破坏性和危险性。
4、日本民族有自己的特殊性,日本人之间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在和日本人打交道的时候,除了注意日本社会的一般行为规范和礼节外,也要注意对方的具体情况。
中日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在若干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而“矛盾中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矛盾论》。所谓主要矛盾,就是对中日关系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矛盾,这一矛盾能否得到解决,将决定双方关系的基本走向。只要这一矛盾得到解决,其他的矛盾将迎刃而解。
(一)近年来,历史认知问题成为中日关系“政冷”的主要矛盾。关键在于日本领导人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侵华历史问题。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问题曾经是改善中日政治关系的主要障碍。2004年3月14日,中国总理温家宝指出:“现在中日两国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日本的有些领导人多次参拜供有甲级战犯亡灵的靖国神社,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和亚洲人民的感情。
(二)台湾问题与历史问题相互交织。台湾曾因中日甲午战争和《马关条约》的签订,从1895年起被日本殖民统治50年。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得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中、美、英三国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日本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公布的《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承诺“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忠实执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文”。这等于承认将台湾归还中国。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2年10月28日,大平正芳外相在第70届日本国会发表外交演说中明确表示:“关于台湾的地位,正如过去政府反复表明的,作为根据旧金山和约放弃了台湾的我国,不处于独自认定台湾法律地位的立场。但与此同时,在另一方面,如果对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经纬,根据这两个宣言的意向,台湾应该归还中国,这是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政府不变的见解。联合声明阐明的 ‘坚持波茨坦公报第八条的立场”这一政府的立场,正是表明了这样的见解”。1978年8月12日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强调:“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1978年8月12日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强调:“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中日矛盾变化的法则
“矛盾着的双方可以根据一定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
——《矛盾论》。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能相互发生转化。在处理中日关系中复杂的矛盾过程中,我们就是要创造条件,使事物向对中日长期友好合作的方向转化,而不是相反。情绪化的极端言行可能是得其反。
(一)事物的变化是从量变到质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针对日本国内右翼反华势力必须保持警惕,坚持原则,展开说理斗争。这有利于日本走和平发展道路和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决定事物变化的主要因素及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即内因,而外因则是其发生变化的必要条件。中日之间从不信任到相互信任也要有一个日积月累的量变过程。需要在长期交往中,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互利合作。
(二)中日矛盾的局部对抗性与全局的非对抗性。“对抗是矛盾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一切形式”。根据事物的发展,有些矛盾是由原来非对抗性的,而发展为对抗性的;也有些矛盾则由原来是对抗性的,而发展为非对抗性的”——《矛盾论》。矛盾的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多样性表现为“差异”、“不同”、“对立”、“对抗”、“激化”、“冲突”等矛盾的不同的性质、程度及表现形式。在中日两国同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今天,总的看,中日之间的矛盾并不具有必然的对抗性或全面的对抗的可能性。但是,在局部问题上则不然。例如,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问题上,中日各自的主张便具有内在的对抗性。另外,日美安全条约适用范围仍包括台湾,势必与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完整及实现统一大业的进程形成对抗性矛盾。
(三)对抗性的矛盾并不一定非要通过公开对抗的方式加以解决。首先,这是因为中日两国之间的共同利益远远大于分歧与矛盾。中日关系中局部潜在的对抗性矛盾只能服从于中日关系全局的非对抗性,要防止局部对抗性矛盾干扰两国关系大局。其次,正如没有导火线,炸弹不会爆炸一样,没有一定的条件,潜在的对抗性矛盾不一定会发展为公开对抗。因而即便从维护中日关系的角度看,铲除隐患,抑制“台独”,也是至关重要的。
中日矛盾的化解之道 理解矛盾的多样性、相关性和复杂性,采取多种方法化解中日矛盾。
求同存异,趋利弊害;求同尊异,增进理解; 求同纳异,互帮互学;求同化异,共创未来。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携邻共富,睦邻同安。邻厌我避,邻困我帮,邻好我学,邻恶我防。
希望我们大家都能多一点对社会的理性思考。我们学习不是为了我们自已,是为了我们民族的将来。在未来的挑战与艰辛中,我们的民族不缺少冲锋在前的士兵,但缺少深沉、睿智而忠诚的将军。我们不仅要有一马奔腾,射雕引弓的气慨,还要有运筹帷幄,天地都在心胸中的才能,为民族担起沉甸甸的道义。我们不要怀疑别人怎么样,也不要期待别人的落后或是毁灭,而是要看到自身如何的强大和进步,这才是一个大国国民的正常心态!我们不能老是沉迷于 150年的屈辱史,我们还必须正视我们现在的现实,一个正在强大的中国如何面对世界?如果还是抱着那种报仇的心态,对刚刚成为大国的中国来说,是危险的,我们将被世界所抛弃。我们的强大不仅应该是经济的强大,也应该是文化的,文明的强大,一种心态的强大!让我们正视中日关系,以大局为重,携手共创祖国未来美好的明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