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王利老师博客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转自朱若霞老师的博客”。
转自王利老师博客:
http://home.xuefa.com/space.php?username=lawyerwangli
考点1:民法调整对象
下列关系民法一般不调整:
(一)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 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注:订婚后分手,要返还彩礼和赔偿青春损失费
(二)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三)社交(友谊)关系: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四)政党政治关系、宗教关系、企业内部关系。
考点2: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有权根据内心的真实意思自愿通过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否则,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行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第52条第1项;第54条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除外)
2.主体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自治的内容是私法利益。民事主体的自愿活动应当有合理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没有绝对的自由)。
4.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可为:民事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宪法》第51条对行为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意思自治要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6.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
7.“约定必守”,体现 “合同相对性”。
考点3: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责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
注: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的判断
考点4:自助行为的条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的手段适当(比例原则:不得超过保护所需的必要限度);
4.不超过必要限度。
注:区别抵销权、抗辩权、留置权和自助行为
考点5: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
第54条)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予以发表的行为。
★下列选项中属于意思表示的是(C)?
A.甲对乙说,下午请你去看电影B.甲在报纸上刊登征友广告
C.甲发布悬赏广告D.甲对乙夸口说:“你今年考上我的别墅送给你。”
注意: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法》第14、15、21条的规定。
三、意思表示瑕疵
(一)欺诈:有欺诈故意;有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自损意思表示。
(二)胁迫:有胁迫故意;非法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自损意思表示。
(三)乘人之危:利用他人陷入危难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与胁迫的区别:危难发生的原因不同。
(四)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误解的原因不同。
考点6: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1.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真实表征:
(1)这种表征是真实的且被代理人没有过失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抢劫的公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业务介绍信等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2)下列下情况形成表见代理:
A.辞职后没有被收回的公章、工作证、业务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B.形成交易习惯的行为。
C.特定的工作环境、标志。
D.特定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可以形成日常生活上的表见代理、合伙人之间可以形成表见代理、共有关系。
E.虚假授权。
(3)公章是否形成表见代理的问题:
A.单位的员工对公章有保管权,擅自盖章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B.单位的员工对公章无保管权,擅自盖章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C.不是单位的员工偷盖公章,“被代理人”无过错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4.相对人善意。
注:丢失的公章、工作证、业务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登报声明作废的后果。
考点7: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1、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8: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二)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考点9:物权变动的规则
1、公示主义是原则,合同主义是例外。
2、有因性是原则,无因性是例外。
考点10:物权登记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机动车买卖、抵押及留置等问题。
4、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1: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1.更正登记
第19条第1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
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第19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后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
3.预告登记
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
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
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预告登记后出卖人处分(一房二卖、先卖后抵押等)不动产的后果。
考点12: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的比较:
法条序号理论称谓适用范围物权变动时间特别说明
第25条简易交付物权的设立、转让设立、转让
物权的法律行为生效时
第26条指示交付物权的设立、转让通知到达第三人时
第27条占有改定物权的转让占有改定协议生效
时不得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如质权。占有改定的本质是交付行为抵销。
考点13: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总结:
(1)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
(2)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以原物存在为前提条件;
(4)物权请求权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
原状。
考点14: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第106条第2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注: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范围)
考点15:拾得遗失物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拾得人的权利
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的义务
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拾得货币的后果,拾得马的后果
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