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寿险公司产品说明会规范性要求》的通知_河南省保护性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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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寿险公司产品说明会规范性要求》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117号

各省级寿险分公司:

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成为寿险公司宣传保险产品特别是万能、分红与投资连接等新型寿险产品的重要途径,对于宣传保险知识、扩大行业影响产生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部分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滋生误导行为。由于产品说明会常常以保险公司名义组织,参加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一旦出现大规模误导情况,将会对公司甚至行业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防范误导风险,我局制定了《河南省寿险公司产品说明会规范性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加快完善本公司有关产品说明会的制度和流程,切实加强管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我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公司产品说明会组织情况,对于利用产品说明会欺诈误导消费者的保险公司,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河南省寿险公司产品说明会规范性要求

一、省级分公司应制定统一规范的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产品说明会应由分公司指定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应报河南保监局备案。

上述产品说明会包括各寿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下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说明会、新产品发布会、讲座、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

二、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管理,强化培训,建立健全资格认证与考核制度。

三、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所散发和使用的各类宣传品资料、讲解人员使用的讲义内容和讲课课件,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产品作不实比较,不得存在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总公司制定有统一讲义及课件的,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添加、删减其内容。

四、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不得提供现金或实物奖励,诱使客户现场签单或缴纳订金。

五、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事前将以下资料向省级分公司指定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至少包括:

(一)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

(二)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名单;

(三)产品说明会议程、讲解人员演示的课件讲义内容(如PPT)以及其它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其它宣传资料;

六、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保存产品说明会的声像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声像资料应当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其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讲解情况。上述声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

七、省级分公司应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分支机构组织产品说明会的管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应定期对产品说明会举办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对存在的问题缺陷进行整改。

八、各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产品说明会举办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上一年度举办的产品说明会数量、举办地、主要内容、参与客户人次、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九、本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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