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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跨地区组建新型调解组织保障社会和谐
http://news.sina.com.cn/c/2006-10-23/154610305025s.shtml 杜震 张辉 许红波 新浪网 2006.10.23
记者从河北省司法厅获悉,今年以来河北省共发展各类新型调解组织1762个,使全省新型调解组织总数达到6436个,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健全。
新型调解组织是打破按行政区域设立调解组织的传统做法,组建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和跨地区调解组织等,积极调处民间纠纷,增强了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及渗透力。今年1至9月份,全省共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6万余件,成功率为98.1%。
据了解,我省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这包括吸纳退休干部、律师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化人民调解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实施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将建立完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出所、信访办、土地所等基层行政机构的联合调解工作制度;大力发展区域、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组织,进一步形成与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相适应的调解组织网络。
创新诉前调解营造社会和谐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创新诉前调解营造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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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亢美 文汇报 2006.10.09 当民事纠纷闹上公堂时,杨浦区法院的立案法官会告诉你一种解决纠纷的新方式——诉前调解,如果纠纷双方同意,案件就委托给立案大庭边上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免费调解。据悉,这种被称为“中国特色的ADR替代调解机制”在上海各级法院试行以来,已经成功调解了近2000件民事案件。
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案件在审判前或审判中都可由法官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法院则给予减免诉讼费。今年以来,如杨浦区法院一样,本市多家法院将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制度紧密衔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称其为“中国特色的ADR替代调解机制”。一位已经移居海外的妻子准备与在内地的丈夫打一场离婚官司,听说“ADR”机制这样的捷径,便来到调解工作室。脉搏搭准、道理说透、得失分清,人民调解员邵玉妹、张莉莉几番苦口婆心,只用三天就使双方签订了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的调解书,心平气和地分了手。如果由法院审理的话,审判过程至少需半年以上。
在解决群体纠纷中,法官主导的“ADR”民事诉讼社会替代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万航渡路一菜市场里开了个牛奶配送站,每天晚上10点进货及凌晨3点出货时,奶瓶叮?乱响,邻近小区居民难以入睡,冲突势所必然,当法院接到这起纠纷时,立刻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小区居民、菜场经理、牛奶站站长被召集到法院,在各种判例面前,牛奶站站长当场向居民们致歉,主动提出并落实了减少配送量、改变装卸地点、注意安静操作等整改措施,使夜间噪音大幅降低,居民从此能睡个安稳觉了。
类似的案例举不胜举。一房产开发商在建造高楼的过程中,施工造成附近居民住房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坏,引发了激烈的群体纠纷,法官及时将纠纷双方引导到人民调解途径,仅一周内,案件妥善解决。据杨浦区法院介绍,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由退休法官和资深人民调解员组成,两名法官担任专职指导员,由政府出资维持工作室日常开销。该工作室还兼具培训和带教功能,区司法局轮流选派各街道(镇)的调解员在这里培训,以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小额借贷、相邻关系、改变抚养、解除收养、邻里损害赔偿等七类案件均可进入诉前免费调解。并实施即时调解、现场调解、上门调解、电话调解等多种方式。
从事调解工作的法官尹力新和张平说:“虽然调解结案需要大量的精力,需要耐心、热心、恒心、诚心和公心,需要社会经验和心理学知识,但看到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得以案结事了,矛盾得以充分化解,心里不知有多高兴,这才是审理案件所追求的至高境界。”
调解最能有效地平息邻里之争、家庭矛盾和社会纠纷,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目前,“调解”两字已贯穿于上海法院民事审判的全过程,有效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海高院还在酝酿各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调解的机制,努力构建“多元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大调解格局”,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平安上海。
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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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汉 新华网 2006.10.23 安徽一农妇在浙江宁波帮人放牛时,因牛误撞上裸露在外的高压线导致她不幸触电身亡,而她的家中只有尚不懂事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得知这一情况后,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派一名律师赶赴宁波,在短短几个星期的时间里,就为她的家人争取到10多万元的赔偿„„
中国渐成体系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在给贫弱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效维护了他们在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的统计为上述评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2005年,有433965名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比2004年增长了48%;2000年,全国法律援助办案量仅为11万多件,而2005年则达到25万多件,接待咨询266万多人次。
日前闭幕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随着转型期中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对建设和谐社会构成了挑战。而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对于中国的困难群众来说,当他们在最需要法律救助时,能及时得到救助,就是真正维护了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就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基础的工作。”有关法律专家说。
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职责。从这一天起,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的“民心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逐年加大。各地拨付法律援助经费为26220万元,中央财政还首次拨付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在中国,政府始终将法律援助看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不断加大投入,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有相当的稳定性。而在许多国家,政府的法律援助政策和资金投入要受政党更迭的影响而左右摇摆。
中国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已日臻成熟。在2000年,中国仅有法律援助机构1890个,现在已达到3000多个。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也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现在,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了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不少地方规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近年来,中国法律援助着力向农民工维权倾斜。司法部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万余件。
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还包括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中国“十五”期间,法律服务机构平均每年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万多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40多万件,调解涉老纠纷40多万件。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提出:2006年,中国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都要尽快建立。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司法行政部门要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检察院要提供司法救助。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开始施行。在中国,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法律援助衔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
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中国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司法人权、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中包含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对全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等基本准则的形成提供有力支持。”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主任吴忠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