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船舶代理人据委托签发倒签提单的责任承担问题_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12: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探究船舶代理人据委托签发倒签提单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探究船舶代理人据委托签发倒签提单的责任承担问题

【摘要】在我国航运界领域中,船舶代理人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角色。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港间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处不存在船舶代理人的职责。本篇文章,重点研讨船舶代理人在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签发倒签提单的情形,造成船方的侵权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一些对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关键字】船舶代理 倒签提单 责任承担

一、船舶代理含义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完成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设在各个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对本港的情况及其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相当熟悉,在长期从事的代理工作中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往往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1】。

二、海运提单的性质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在国际贸易与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常用的一类贸易单据和运输单据,是跨国、跨地区贸易结算与远洋运输相结合的产物,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国《海商法》也有规定表述为:“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首先,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提单作为所有权凭证是国际贸易融资制度的基础。其次,从单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角度看,在提单背书或交付转让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是买卖货物本身或是仅买卖一种在目的港请求提货的权利,我们认为,提单固然证明了在目的港提货的权利,而这个权利的实现就是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这才是单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之所在。进而,从承运人角度看,他并非货物销售合同之一方,也不处于公断人的地位,所以他并不负有义务查明谁是货物所有权人后,才把货物交予他。综上而论,提单应该是被认定一种权利凭证。

三、船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中的法律地位

首先,船代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具体表现为:

一、船代签单时提单上既没有明示代理关系,也没有公开被代理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二、船代签发提单时未具体披露委托人名称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其次,船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签章明示被代理人。这里体现了船代和承运人之问的代理关系,即基于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船代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事行为,由承运人承受其行为效果的权利义务关系;船代与货代(托运人)之间的关系,即船代核对签发交付提单给货代的行为;承运人与货代(托运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归属关系)。即承运人承受船代签发提单所致法律效果,对货代(托运入)享有一定的权乖j,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最后,船舶代理人将承运人制作并已签盖承运人章的提单,在货代出示场站收据后,交付货代。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船代在此的法律地位应是居间人,船代不对签发提单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四、船舶代理人在倒签提单中的责任问题

所谓倒签提单(Anri-dated B/L),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2】倒签提单是为了顺利结汇,应托运人请求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运日期的提单的虚假行为,为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并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准时到达,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对提单受让人中的收货人构成欺诈。签发倒签提单的原因有很多种,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见下述两种情况:其一,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其二,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的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这些知识,在国际贸易法中会有涉及。对于这些情况,卖方正当的做法就是向买方要求信用证展期,但是往往买方会拒绝。这就使卖方的违约行为暴露无遗,不利于交易选择。固对于此种情形,卖方会有两种做法:其一,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其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我们在这里所要研究的是后一种。

倒签提单一般都是在承运人授权下由船代签发的。船代往往从商业利益出发,也不得不倒签提单。因为船代若不接受此要求,承运人可能以后不再找此家船代做代理,货代也有可能不来订舱。可见,船代在市场压力下,往往只能听从承运人的指示倒签提单。船代具体在倒签提单中的法律地位,我国海事司法实践采侵权说;其性质在理论上存在异议,但不管它属于违约还是侵权,该行为的欺诈性是成立的,该行为的违法也是确实发生的。当船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且未明确公开自己的代理身份的,船代对外可能独自对善意第三人承担预借或倒签提单的责任。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船代未经承运人的同意,擅自签发此类提单,船代应承担此责任。其二,货代先向承运人提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要求,并出具保函,经承运人在保函上批注同意后,在由船代签发此类提单。此时船代的法律地位已转化为一般代理人,船代应按照第一种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即因其违法性,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在倒签提单中,船舶代理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很难脱逃法律责任。

然而,我认为,对于倒签提单的行为,船舶代理人很难逃避责任,但是船舶代理人在对船方承担责任后,应该有权对卖方,追偿一定的过错责任。我们本着合同为大的认识,对于委托人授权签发倒签提单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委托人的责任,船舶代理人只是履行委托事务,而且倒签提单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可以说,应该是属于合同中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王义源.远洋运输业务,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第250-255页 【2】 张湘兰.海商法论J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第96页.

探究船舶代理人据委托签发倒签提单的责任承担问题

姓名:郑昊天 学号:2220081609 班级:海商法三班

下载探究船舶代理人据委托签发倒签提单的责任承担问题word格式文档
下载探究船舶代理人据委托签发倒签提单的责任承担问题.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