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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中正式在编在岗、持有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证,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执法服装及服饰标志标识的采购、发放以及着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执法人员的执法着装管理工作,对执法人员着装资格进行核准。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负责所辖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中执法人员着装资格管理,对执法人员着装资格进行复核。
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着装资格进行申报。
第二章 执法着装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着装包括穿着执法服装和佩戴执法标志标识。
第五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主要包括:
(一)夏装,包括男、女式短袖、夹克、衬衣;男、女式夏裤;女式夏裙。
(二)春秋装,包括男、女式春秋装;男、女式内穿长袖衬衣。
(三)冬装,包括男、女式冬装;防寒服装。
(四)帽,包括男式大檐帽、女式卷檐帽、棉帽。
(五)其他服装配件,包括男、女式单、棉黑色皮鞋;男、女式白色手套;腰带、武装带(含执勤包)、领带、安全头盔、反光背心、反光雨衣等。
第六条 执法标志标识包括:金属帽徽、肩章(软、硬)、金属肩徽、金属肩杠、金属胸标、软胸标、金属胸号牌、软胸号牌、金属领花、臂章、金属标志纽扣、领带夹等。
第三章 着装资格管理
第七条 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方可着装。
第八条
准予着装的执法人员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准予着装。
(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中,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政策法规部门工作人员、派驻在行政服务中心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可以着装。
(三)公路管理机构中,具有执法职责的负责人、执法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着装。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履行路政执法和监察职责的人员准予着装。
(四)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具有执法职责的负责人、执法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着装。
凡不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着装。第九条 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后,按以下程序申请着装:
(一)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所辖执法人员信息统一报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二)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包括旗县市区在内的所辖执法人员信息统一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自治区直属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将所辖执法人员信息统一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着装应当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资格申报表》,见附件1),建立着装档案,形成着装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
申请单位应以正式文件申请,并详细说明申请情况。第十条 执法人员变更执法类别的,通过变更执法类别培训考试,取得相应执法资格,持有执法证件后,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资格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资格变更表》,见附件2),依照第九条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至30日为着装资格申报期。各申报单位应在此期间,完成执法人员着装资格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转至下一年度申报期内申报。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在办理执法证件注销或者吊销手续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资格注销表》(以下简称《资格注销表》,见附件3),依照第九条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一)调离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岗位)的;
(二)退休的;
(三)死亡或者受伤不能再从事执法工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3
(五)严重违反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证件被吊销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着装的情形。
第四章 采购与发放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严格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一:执法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二:服饰面料规范”要求进行采购。
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确定采购厂商后,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各申报单位《资格申报表》、《资格变更表》、《资格注销表》等信息后,向申报单位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核准采购通知》,各申报单位按照核准采购通知要求,各自安排采购事宜。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胸牌号码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核准采购通知》列明的序列号发放、佩戴。
第十六条 执法服装的发放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4)。
执法人员执法服装和执法标志标识的发放标准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
第五章 着装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夏装、春秋装、冬装换装时间由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安排确定。但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应当统一换装。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九条 符合着装条件、配发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期间应当着装。不符合着装规定不得上岗执法。
第二十条
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装。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规范穿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标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胸牌、领花、臂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
(四)穿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除因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穿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穿着夏装时,内衬衣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春秋装、冬装时,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六)佩戴胸号牌、武装带时,胸号牌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武装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2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
(八)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九)《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服饰执法标志及执法服装配件,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执法服装,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执法人员被取消执法着装资格后,原配发的执法服饰金属标志(含帽徽、肩章、胸标、胸号牌、领花等)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逐级上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本办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购买、穿着交通运输执法服装,佩戴标志标识。
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暂停该单位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资格和申请着装资格,并限期整改。
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内的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资格和申请着装资格,调离执法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不得再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内的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以涉嫌冒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向未经批准、擅自采购执法服装及其标志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出售、租赁、转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执法服装及其标志标识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列入执法服装采购厂商黑名单,全区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不再采购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 发现执法人员违反《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及本办法有关执法着装规范和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应以通报形式责令其所在单位整改。必要时,可报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暂停或取消其着装资格。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社会影响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执法着装资格。
(一)非因公务需要,穿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的;
(二)酒后着装执法的;
(三)粗暴执法、以权谋私的;
(四)擅自将执法服装提供他人使用的;
(五)被暂扣、吊销、注销执法资格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执法人员的着装,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资格申报表
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资格变更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资格注销表
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个人着装发放标准